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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校园规划与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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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校园规划与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共北京市纪委关于在基本建设领域全面实施“阳光工程”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落实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规范校园规划与建设,实现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以科学发展观制定校园规划,并按照校园规划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含临时建筑)、基础设施、园林景观及其他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修、维修和修缮,如办公、仓库、试验室、宿舍、食堂等用房,道路、人防、给排水、电力、电信、网络等基础设施,以及园林、小品等。

第四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在学校校园内进行工程建设,都必须符合校园规划与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并遵守本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成立学校校园规划与工程建设委员会:

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副校长担任;委员由规划与基建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保卫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教代会代表和校内外专家组成;秘书长由规划与基建处处长兼任。

第六条  校园规划与工程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审核校园规划和组织修订规划;在校园规划框架内,审核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及调整计划;审核学校有关工程规划与建设的制度和管理办法;审核重大重要项目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等。

第七条  规划与基建处是校园规划与工程建设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实施校园规划和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第三章  校园规划管理

第八条  为实施校园规划、改善办学环境而进行的建设工程,均由规划与基建处提出计划,经校园规划与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并下达年度计划后,由规划与基建处按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校内各部门或个人对所使用房屋、基础设施等需要进行扩建、改建、拆除、装修、维修和修缮时,均应报经规划与基建处审批,规划与基建处征求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意见后予以批准。

第十条  凡未经审批便占用的土地属于违章用地,所进行的工程建设属于违章建设。

第十一条  规划与基建处定期巡查,发现不符合校园规划的违章用地、违章建设后,应及时责令违章的部门(或个人)和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已竣工的房屋不得使用,听候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章部门的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个人,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报请学校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扣发奖金、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和审批

第十三条  校内各部门对拟进行的建设工程,于每年二季度初向规划与基建处申请下一年度立项,填写《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申请表》。

第十四条  每年二季度,召开校园规划与工程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计划会议,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规划与基建处提出的对各部门申报立项的初步意见,填写《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审查、批准下一年度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以及当年追加的项目立项,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下达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之外的临时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申报部门填写《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申请表》,由规划与基建处审查同意后填写《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报主管校长初审,必要时征求校园规划与工程建设委员会成员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立项。

第十六条 任何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资金来源落实后方能立项。

第五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立项建设工程均由规划与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并对施工和验收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凡在校园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明确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一定工程管理能力;必须完成施工图设计,有工程预算与施工合同,方可开工;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招标制度、监理制度、审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填写竣工验收报告,由规划与基建处或其他部门按《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审计办法》将结算报审计室备案或审计后进行结算,并办理交付使用的相应财务和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资产与后勤处负责接收和管理,并转使用单位使用。工程保修期期间内,由规划与基建处负责组织保修。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企业;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关于基建工程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修改稿)实施。原则上人民币30(叁拾)万元以下工程,由规划与基建处组织议标;人民币30-100(叁拾至壹佰)万元工程,由规划与基建处组织邀请招标;人民币100(壹佰)万元以上工程,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办理招标,由规划与基建处组织,报主管校长核准。

第二十一条  凡在校内施工的企业,须与学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规划与基建处代表学校签订相关建设合同;规划与基建处组织施工企业与保卫处另行签署安全施工协议书,与节能办办理水电相关手续,并向财务处交纳一定数额安全保证金,方可开始施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应当坚持公开透明、依法办事、民主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使建设工程从立项到开工、直至竣工验收、结算的全过程成为“阳光工程”。原则上人民币50(伍拾)万元以上工程采用事前审计,人民币50(伍拾)万元以下工程采用事后审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教代会及党、政、群各部门要参与“阳光工程”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学校建设工程实施“阳光工程”的工作,列为学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规划与基建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原有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申请表

附件2: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

附件3: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综合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