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建筑安装工程移交接收暂行办法浏览数:29次
吉林大学建筑安装工程移交接收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新建工程和安装工程顺利进行固定资产移交和接收,明确交接程序、内容和各方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我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用房屋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后,都应遵照本办法,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条 工程项目移交条件 竣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移交和验收。 一、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 二、建筑项目的技术资料、文件齐备。 三、工程遗留的问题已有妥善的处理办法。 第四条 移交方及接收方 移交方为基建处工程科,接收方为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 第五条 工程交接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向工程科长提交工程移交申请书,并附主要工程清单,工程配套设备清单及工程移交保修联系表。工程科长报给主管工程副处长,由主管工程副处长负责与接收方联系移交事宜。 二、接收方在接到工程移交申请书,十天内组织用户、房屋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及维护单位进行接收。 第六条 工程交接内容 交接双方在工程现场进行交接。 一、移交方内容 (一)介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配套设施(设备)概况。 (二)工程质量缺陷情况的说明及处理意见。 (三)工程遗留问题的说明及处理意见。 (四)工程质量保修的说明。 (五)土建、水暖、电气竣工图。 二、接收方 (一)检查分部工程的质量及使用功能状况。 (二)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 (三)对保修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职责划分 一、移交方职责: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具备移交条件后,及时向接收方提交工程移交申请书。 (二)负责处理工程项目遗留问题。 (三)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 二、接收方职责: (一)在收到移交方提交的工程移交申请书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工程实物验收,如无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配套设施(设备)清楚且使用正常,可填写工程移交报告书。 (二)落实各有关单位对房屋的管理、使用、维护责任,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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