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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基建工程竣工移交、质量保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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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基建工程竣工移交、质量保修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基建工程竣工后的质量管理,更好地做好保修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复旦大学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暂行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房屋土建、房屋装修、道路、绿化景观、水电管线等新建工程。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总务处或院系使用单位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基建处仅负责提供叁套竣工资料,分别存放于所在区城建档案馆、校档案馆及基建处档案室,使用单位可自行去学校档案馆进行相关资料的查阅;如使用单位另需竣工图纸资料,可提出申请,基建处根据实际情况配合解决;其中对特殊工种设备及弱电设备,基建处甲方代表及时会同总务处或使用单位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同时将相关完整的设备资料交与使用单位,并配合使用单位在校资产处做好固定资产的事宜。

  三、根据国家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五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两年;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两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为一年。如招标文件或补充合同约定有保修期按合同约定执行。保修期起算日为工程竣工验收日。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问题由使用单位通知基建处相关项目负责人,由使用单位管理人员会同基建处甲方代表到场查看,属于工程质量问题,基建处甲方代表负责联系该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及时保修;属于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等原因所发生的维修项目,不属于保修范围,应有使用单位自行负责修复。如基建处与总务处或使用单位对损坏性质难以界定,可由基建处、总务处或使用单位共同界定。

  为切实做好保修工作,工程承建单位和甲方代表在工程保修期间应主动定期巡查所有保修的项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合同约定保修期到期,基建处甲方代表要及时告知总务处或使用单位,由基建处负责组织总务处、使用单位管理部门、施工方等相关部门进行保修项目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施工方相应的质保金。

  因决算、审计延迟时间,保修金支付时间及比例,基建处与承建单位另行商议。

  六、已经移交的整体工程或整体工程中的子项目业经保修验收,不再属于保修范围。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