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基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浏览数:196次
中山大学基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结合我校《中山大学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因地质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结构物尺寸、标高的更改、合同未明确的其他工作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基建处组织实施的学校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提出 第四条 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均可提出工程变更。各方提出工程变更时,遵从以下程序: (一)发包人提出工程变更时,需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通知,设计单位据此提供设计变更文件。使用部门提出变更,必须向基建处提出书面申请,特殊专业工程需同时附上工程变更图纸及预算。 (二)监理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时,由监理单位向发包人提交工作联系单,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通知。 (三)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时,由设计单位向发包人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图纸会审中涉及的变更,均由设计单位根据图纸会审纪要及时提供设计变更文件。 (四)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时,若工程变更涉及变更图纸,则由承包人向监理单位提交工作联系单,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通知。若工程变更不涉及变更图纸,则由承包人直接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件)。 (五)所有工程变更统一由承包人按要求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并附上设计变更文件(由设计单位编制)和变更预算书(由承包人编制)。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 工程变更的审批依次经过以下流程: 第五条 监理单位审批 承包人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后,附上设计变更文件和变更预算书送至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业主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并提出书面意见后送基建处。 第六条 基建处审批 基建处收到《工程变更审批表》后,处理如下: (一) 工程变更必要性审批 基建处现场管理人员和分管基建工程的处领导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其中,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预算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其必要性需提交基建处处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二) 工程变更预算审核 基建处造价管理人员和分管造价的处领导对工程变更的预算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 审计处审计 (一)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项目,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预算在2万元内(不含2万元)的变更,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随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统一送审计处进行审计;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预算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变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基建处送审计处进行审计,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后返回基建处。 (二)未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项目,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随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统一送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八条 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审批 因工程变更导致监理、设计、咨询、设备等项目的实际造价超过合同价,且在20万元内(不含20万元);施工总承包项目实际造价超过合同价,且在 50万元内(不含50万元),由基建处将超出合同价的变更事由、预算以请示的形式报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一)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预算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由基建处将变更事由、预算以议题的形式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因工程变更导致监理、设计、咨询、设备等项目的实际造价超过合同价20万元(含20万元);施工总承包项目实际造价超过合同价50万元(含50万元),由基建处将超出合同价的变更事由、预算以议题的形式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因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总投资超过投资估算时,由基建处将超出投资估算的变更事由、预算以议题的形式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基建处与审计处对工程变更的审批存在异议时,由基建处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因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总投资超过投资估算100万元(含100万元),由基建处将超出投资估算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变更事由、预算以议题的形式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审批 因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总投资超过投资估算10%(含10%),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由基建处将超出投资估算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变更事由、预算以议题的形式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紧急情况下,可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直接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 改变原设计功能或变更超过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由基建处按相关规定报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基建处签发 (一)未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或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但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预算在2万元以内(不含2万元)的变更,基建处审核后,由基建处处长签发。 (二) 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且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预算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变更,按本办法规定层层审批后,基建处综合考虑各方审批意见,由基建处处长签发。 (三)因工程变更导致监理、设计、咨询、设备等项目的实际造价超过合同价10万元(含10万元);施工总承包项目实际造价超过合同价20万元(含20万元),需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特殊情形 (一)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的突发项目,可以由监理单位采取口头方式通知变更,并在48小时内由监理单位给予书面确认。 (二)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或总进度的变更,由基建处召集设计、监理、承包、审计处(跟踪审计项目)、使用单位(特殊项目)等单位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预算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还需基建处处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预算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还需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承包人根据会议纪要和校领导批复先行施工,设计变更文件和变更预算书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层层审批。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审批时限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的费用在合同价的暂列金额中支出,结算时按实计算。暂列金额执行国家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单项工程变更预算,对审批时限规定如下: (一)单项工程变更预算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监理单位、基建处、审计处审查时间各1-4个工作日;50万元以上的,各3-7个工作日。 (二)需提交分管基建校领导、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的工程变更预算,适当增加相应的审核时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