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工程及资产购置项目付款管理办法(试行)浏览数:41次
上海财经大学工程及资产购置项目付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工程及资产购置项目付款环节的管理,保证工程及资产购置项目付款的规范性、严肃性和计划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总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及资产购置项目。主要包括:基建项目、中央修购专项、中央其他专项、地方拨款专项、校级修缮项目和校级资产购置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付款功能开通要求: (一)项目付款以正式合同为依据,合同中必须明确项目总金额和详细付款进度计划。若项目合同为单价式开口合同,则合同中必须明确各单项单价、项目暂定总价和详细付款进度计划。 (二)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招标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正式合同复印件供财务处备案,并由财务处在财务信息系统中开通项目付款功能。 (三)若项目整体实施过程中部分零星工作内容确实不需签订合同,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供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项目分管校领导批准的零星工作清单供财务处备案。 (四)符合校内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标程序确定项目承包单位,否则不予支付。 第四条 若在付款过程中发现发票收款单位与项目合同实际签订承包单位不一致,财务处有权暂停支付,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项目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项目正常进度款项付款要求: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进度和付款计划开具支付确认单,财务处凭支付确认单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发票及时完成支付,但最高支付至项目合同总金额(或暂定总价)的80%(含暂借款)。 (二)财务处严格按照项目付款进度计划进行进度款项支付,若需提前支付,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项目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对于没有签订合同的零星支付,财务处凭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支付确认单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发票及时完成支付。 第六条 项目尾款付款要求: (一)项目竣工验收后,财务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报告复印件、项目决算审价报告复印件、支付确认单以及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发票完成尾款支付。 (二)若项目合同中包含质保押金等条款,则尾款支付时须扣除相应款项,待相关合同条款履行完毕后,财务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支付确认单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发票再行支付。 (三)尾款支付完成后,财务处在财务信息系统中关闭该项目经费支付功能,不再接受项目付款申请。若还需追加付款,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项目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项目超合同付款审批程序: (一)若项目累计支付金额超过项目合同总金额(或暂定总价)或项目决算审价总造价的20%或10万元以下,财务处有权暂停支付,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项目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若项目累计支付金额超过项目合同总金额(或暂定总价)或项目决算审价总造价的20%(含20%)或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财务处有权暂停支付,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为做好工程及资产购置项目付款管理工作,财务处增设工程及资产购置项目付款管理岗位。该岗位主要职责为: (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合同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二)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及合同等文件开通项目付款功能。 (三)对项目的付款进度进行管理,对项目主管部门的付款要求进行审定并签字、备案。 (四)对项目的招投标情况进行复核。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