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浏览数:53次
华东师范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为了适应高校深化改革的情况,加强和规范学校基建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项目的按期竣工,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基本建设支出的内容 基本建设支出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费、工程长期费、工程建设费、配套增容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甲方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等。 二、 基本建设资金的审批与支付 (一) 学校基建项目的经费须列入学校综合预算计划,经学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批后方能实施。 (二) 审批权限: 基建项目的经费,学校拨付的工程款由基建处处长和主管基建的校长共同签字后报财务处,经财务处处长会签后,拨付至基建财务各项目的帐户。 (三) 付款方式: 1、 负责部门在办理资金支付时,必须提供学校批准的文件,生效的建设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发票或借款单等资料,经财务处基建财务复核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 2、 负责部门支付工程款,新建和扩建项目一般不应超过工程预算的80%,并应按工程进度拨付。 3、 工程价款的结算,应根据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按照签订的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办法执行。 4、 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审计后的工程款进行结算,甲方应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结清。 (四) 票据结算方式: 1、 上海地区主要以转帐支票或贷记凭证方式进行结算,尽量少用本票结算。 2、 外地主要以汇票方式结算。 3、 上述银行结算款都应开据与合同或协议相同的收款单位户名,一般情况不得开据无金额空白支票。 三、 往来款项目管理 项目进行中发生的各项借款必须根据核定的工程进度和预算计划,由经办人员办理借款手续,注明收款单位户名、金额、用途,由资金审批人签章后到财务处基建财务办理结算手续,提供的发票应与合同和收款单位方一致。 四、 基建财务机构设置 基建财务会计、出纳各一人,人员由校财务处委派。 五、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校财务处。 六、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