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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设备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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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设备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我校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验收是设备购置过程的关键环节,是对合同履约质量的重要检验。学校各部门应认真把好设备验收关,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切实做到对使用学校经费采购的所有设备都进行验收。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是统一指导和监督学校设备验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设备验收方面管理制度的制订与落实,实施对各部门组织开展的设备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涉及设备验收方面的重大事项,按规定提交学校审议。

第二章  验收的方式和依据

第四条  根据设备采购规模的大小,验收工作的具体开展方式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采购规模在招标限额以下的设备采购事项,由设备采购部门独立实施的“自行验收”;

   (二)采购规模在招标限额以上的设备采购事项,由设备采购部门组织并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及人员共同实施的“共同验收”。

第五条  自行验收由设备采购部门自行组织验收小组,独立实施,独立完成。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设备管理员、设备使用人、设备供应商等。

第六条  共同验收由设备采购部门牵头校内有关方面成立验收小组,共同实施,共同完成。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负责人、招标办人员、部门设备管理员、设备使用人、设备供应商、技术专家、资产管理部门人员等。

第七条  新建、改建工程项目中,涉及新增设备的,设备验收工作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完成。视设备采购规模,在招标规定限额以下的实行“自行验收”,在招标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共同验收”。

第八条  有关设备采购部门在组织实施设备验收时,均应依据设备采购合同(或协议)、设备招标文件、设备装箱清单、产品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书及其它有关材料进行。涉及预算外的设备购置事项,设备采购部门还需要提供学校有关方面的授权、审批材料。涉及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的设备采购事项,应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验收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设备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设备物理形态的验收和对设备技术质量的验收两方面。

   对设备物理形态的验收主要是指对设备外观、数量的验收,重点检查设备实物的外观、型号与数量是否与设备采购合同、装箱清单或样机、样品完全相符,同时检查设备的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设备的外观有无破损,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材料是否齐全等。

   对设备技术质量的验收是指通过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和仪器检测等方法,对设备的性能指标、技术参数、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试和评价。

第十条  采购项目负责人在新购设备到货前,应协调部门设备管理员做好货到接收准备工作,包括落实设备安装场地,提供设备安装、调试、测试所必需的运行条件等,并拟定设备验收方案。

第十一条  新购设备到货后,各部门应及时成立设备验收小组,按既定验收方案开展设备验收工作。对于国内采购的设备,验收工作应在设备到货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对于境外采购的设备,验收工作应在索赔期(即货物到港起90天)内完成;对于新建、改建工程项目中的新购设备,验收工作应在项目竣工后、整体移交前一次性完成。

第十二条  各部门开展的新购设备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设备验收依据和验收内容进行。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均视为验收不合格,设备采购部门应协调供应商及时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验收合格的设备,验收小组应填写《上海财经大学新购设备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验收单》是设备采购部门办理新增设备资产初始登记时的必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于受赠、受让设备的验收工作,原则上由接收部门负责进行自行验收,填制设备《验收单》。经部门验收通过的受赠、受让设备,需报资产管理处确认、登记。对于特殊设备的验收,如国家或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设备供应商或代理商存在故意欺诈、隐瞒、弄虚作假等行为,导致其供应设备与项目采购要求严重不符的,设备采购部门应按合同违约的情形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资产管理处及招标办备案。

第十五条  因设备采购部门组织不力、考虑不周、把关不严等原因影响设备验收工作,造成设备采购事项发生重大失误或严重损失的,视情况学校将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的各项有关设备验收的工作,均须接受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涉及违纪、违规等事项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上海财经大学新购设备验收单》

上海财经大学新购设备验收单

部门:      (公章)                      

填表时间: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
日期

到货日期
使用人

安置地点

经费来源
新购设备明细清单
序号
品名
规格、型号
国别、厂商
数量
单价
1

2

3

4

5

6

 



验收意见:


姓名
联系方式









验收小组组长签名:

       












备注:1、设备数量较多可参照另附清单;

     2、本表是部门办理新增设备初始登记的必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