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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专项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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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专项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上级拨款专项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增强专项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切实提高财政拨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实行中央级普通高校绩效拨款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3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行部属高校预算与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11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和学校相关专项管理制度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取得的各类上级拨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为项目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建设绩效负责。

第四条  专项预算执行情况主要依据预算执行率进行考核,预算执行率是指截至统计月份已执行预算占项目预算总额的比率,对预算执行率未达到以下要求的项目,财务部门将相应扣减一定比例的结余资金。

   (一)每年620日,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低于50%的,由财务部门扣减项目当时结余的10%

   (二)每年920日,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低于75%的,由财务部门扣减项目当时结余的20%

   (三)每年1220日,项目预算仍有结余的,财务部门将扣回剩余的全部经费。

第五条  扣回的专项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后续用途。

第六条  校内各专项主管部门在审批下一阶段项目预算时须将预算执行情况作为重要依据,优先满足预算执行效果好的项目所需经费。

第七条  财务部门严格依据预算开支范围审核项目经费的使用,坚决杜绝违法违规、“突击花钱”等行为的发生,在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的同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