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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领导干部及经济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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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领导干部及经济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石油大学[北京]2001227日发布执行)

  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中央、国务院《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我校财务处等经济管理部门及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等单位的处级干部和学校领导认为应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科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二条  实施办法所称经济负责人,是指校办独资企业和校控股企业法人代表及校内其他经济组织负责人(以下简称经济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于部及经济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及经济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有关财经活动、内部管理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及经济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领导干部及经济负责人任职期间内的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时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及经济负责人任职期间应当定期接受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必须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监察审计处依据本办法实施。确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审计,审计意见由监察审计处下达,审计费用一般由被审计单位支付。

   第七条  领导干部及经济负责人离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或经济负责人主管部门在干部离任前一个月以书面委托书形式通知监察审计处;期间.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或经济负责人主管部门向监察审计处提出,列入学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派出审计组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和承诺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人员本人。

   第九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清理工作,及时如实提供与财经活动有关的全部资料,并填写承诺书,保证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同时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述职报告,送交监察审计处。(提供资料见附件)

  第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资料或隐匿有关资料和情况者,根据情况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处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单位财务收支、经济管理审计的基础上,分清领导干部、经济负责人在依法履行公务(商务)、规范管理、创造效益等方面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中,应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职工对经济活动的评价及对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对所主管的财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2 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3 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4 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遗留与纠纷问题。

   5 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

   6 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7 校办独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情况,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依法纳税的情况,利润的分配情况等,以及任期目标责任制中有关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监察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监察审计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及经济负责人离任或期间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监察审计处审定后,报送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待校领导审阅同意后,向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抄送审计报告,或者同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

  第十六条  接受离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及经济责任人在审计结束后原则上不能对所在单位经费开支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严格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由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