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建设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浏览数:26次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建设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促进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学校资金合法、合理、有效的使用,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1997年12月31日,教审〔199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部教财〔2000〕1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利用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从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扩建、改建、房屋修缮工程以及装饰、电气、暖通、给排水、道路、园林、信息网络等,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审计。 第三条 学校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机构负责实施。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学校审计机构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条 投资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行二级审核,由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结算初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终审,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审核。 第五条 超过100万(含1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的工程项目,学校审计机构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超过1000万(含1000万元)的基建工程项目、修缮项目,学校审计机构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学校审计机构应对社会审计组织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审计结果负责。 第六条 凡应审计而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工程预算15%的尾款,并按合同留足工程保修金。超付工程款的后果由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第七条 由学校审计机构直接审计的工程项目,不计取审计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应按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计取审计费。基本建设工程的审计费按规定列入建设成本,从工程建设费中支付;修缮工程的审计费从建设项目中支付。 第八条 本办法中管理部门指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科研设备处等工程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指审计处。 第二章 建设工程审计主要内容 第九条 工程概算造价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建设工程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中石大京审〔2006〕2号)执行。 第十条 工程造价概算低于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一般进行竣工结算审计。根据需要,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以直接由审计处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由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并向审计部门及时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全部资料。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完成工程项目初审后,提请审计时需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 (一)管理部门初审后的结算书、报审表等初审材料; (二)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 (三)项目招标、投标、中标文件; (四)项目施工预算书、施工图纸资料、施工承包合同、专业性工程项目分包合同; (五)施工项目结算书、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洽商资料、隐蔽工程资料; (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 (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计取主要设备价差、主要材料价差及主要材料的认价协议; (八)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审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审计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预算重点审查: 1.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 (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 (6)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2.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 3.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时,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费用内容是否正确; 4.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 (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重点审查: 1.工程设计变更洽商增减项是否合规合理,增减工程量是否准确; 2.设备及材料价差的计取是否符合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 3.总包单位是否将建设单位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专业性工程项目造价列入总包工程造价内; 4.建设单位自行供给采购的设备、材料,是否按规定从结算造价中扣除; 5.工程各项取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修缮工程审计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修缮工程审计范围包括:房屋扩建、改建、房屋修缮、装饰、电气、暖通、给排水、道路、园林、围墙、信息网络等工程。 第十五条 修缮工程的管理部门是后勤管理处及科研设备处。 第十六条 修缮工程根据需要,可以进行预算审计,预算审计需提供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l.建设工程、修缮(装饰)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及施工图。 2.资金来源的批复情况及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施工预算书。 3.项目施工组织管理人员落实情况:施工企业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及资质等级证书等。 4.工程承包合同,材料、设备、价格、结算等方面的责任和要求情况。 第十七条 修缮工程结算审计的内容: 1.施工单位资质及取费等级审查; 2.工程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审查; 3.工程施工合同审查; 4.工程质量验收证明资料审查; 5.工程项目竣工图纸审查; 6.工程设计变更资料及现场签证资料审查; 7.隐蔽工程资料审查; 8.工程现场勘察; 9.工程量计算书审计; 10.工程预算书审查; 11.特殊材料价格签证审查; 12.工程主要材料市场询价及价格审定。 第十八条 修缮工程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1.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2.全套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以及竣工验交书; 3.隐蔽工程记录及施工过程中的签证; 4.工程量计算书(应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 5.主要材料质检单、材料价差计算明细表; 6.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有关手续及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 7.招投标工程变动项目的有关文件; 8.施工单位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 9.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签证资料; 10.其他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资料、文件等。 其中工程量计算书、施工变更签证、竣工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等须经管理部门或监理公司确认签字并加盖甲方或监理单位公章。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工程概算造价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审计程序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建设工程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中石大京审〔2006〕2号)执行。 第二十条 一般建设项目及修缮项目结算审计程序 (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初审核实后,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门提请审计; (二)对送审单位根据要求提交的资料进行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审计项目,审计部门在10日内安排实施审计; (三)与送审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现场勘察、取证,编制“工程量核实表”,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量核实表”上签字认可; (四)根据送审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书,结合图纸、实测数据等,进行计算审核。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审计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基建、修缮等工程进行结算审计; (五)编制审计验证资料,提出初审报告,征求施工单位意见。有异议时进行共同复审,送审单位、施工单位意见一致,应在“建设工程(预)结算审计签证单”上签字、盖章; (六)根据送审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的“建设工程(预)结算审计签证单”出具审计报告,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审计结束后,办理资料交还手续; (七)财务部门、管理部门按照审计结论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二十一条 因相关单位不配合或资料不完整延长审计时限造成的后果由相关单位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工程审计,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建设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逃避审计和对审计工作设置障碍,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干扰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报请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石油大学(北京)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实施办法》(石大北审[20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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