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校规划与建设服务网

北京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浏览数:108

北京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师校发〔201134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和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和校园建设规划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是校园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建成投入使用所遵循的工作程序,学校各级部门均应严格遵守。

   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包括:校园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及报批;办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专业分包、大宗材料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办理规划许可证与施工许可证;办理消防、人防及建设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教育与管理、质量监督、投资控制、洽商变更认证、监理责任监督等过程管理;投资计划编制与资金支付;组织各项检测、验收及办理竣工移交事项;办理工程结算及结算审计、财务决算与决算审计、办理竣工备案、图纸资料档案移交;质量保修;监督。

第四条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校园建设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学校预算资金的基建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与执行、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  校园建设规划

   第五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城市区域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战略,及时编制和修订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校园总体规划是进行校园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要以人为本,以教育为本,建设和谐、环保、节约型校园,保证学校办学事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七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机构负责编制并经北京市规划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应及时报教育部备案。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划编制的有关程序进行。

   学校依据教育部的指导原则,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求情况和筹资能力,认真编制中长期建设规划。建设规划经学校讨论通过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章  立项与投资管理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学校校园总体规划和学校办学发展的实际需求进行。

   第九条由基建部门会同资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学校实际需求,提出建设项目立项意见报学校讨论。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使用单位合理确定新建项目的使用需求、功能定位、配套设施与设备要求、建设规模、建筑标准定位及管理模式。基建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学校批准后上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要求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规模和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确认。工程变更的投资审批权限执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施工总包、专业分包、大型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咨询等服务采购,均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投标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师范大学招标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正、符合规定程序、维护学校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采购招标过程中以权谋私,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实施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依法取得合法手续,办理规划、施工、消防等许可证件,严格禁止违法建设和违章建筑。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进行监督,配合政府部门和学校保卫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检查与监督,要求施工单位与学校保卫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服从学校交通、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图纸会审制度、工程洽商管理制度、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封样管理制度、暂估项及暂估价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制度、竣工报验与交付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主管、工程技术人员、预算人员等有关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做到按图施工、按规范施工、按质量标准施工、合理计量,各工种之间协调配合,不得超越权限签证与签批。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和安全管理等,项目管理部门应对监理单位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基建财务必须严格遵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北京师范大学财务管理规定》和《北京师范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做到基建财务单独建账、建设项目单独核算、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进度计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财经部门根据学校年度预算安排,审核确认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基建合同管理制度,按建设项目编制合同目录,建立合同支付台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保证学校利益和声誉不受损害。

   第二十二条建设资金支付必须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阶段和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支付对象应与合同签署单位名称一致,注意防范法律风险。预付款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数额执行,数额较大的预付款支付应要求对方提供预付款保函。工程进度款支付应根据监理及跟踪审计的支付审核凭证支付,工程结算款支付必须经过审计,未经审计不得支付,结算审计前应留够尾款,防止超额支付。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尽快进行工程结算和结算审计工作,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决算审计工作,竣工决算报告经上级批准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财务移交手续。

第七章  竣工移交与质量保修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完工后须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检测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及时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十五条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先行实物移交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使用,财务决算后办理固定资产的财务移交手续。

   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移交时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与使用单位签订房屋使用协议书。

   2.与后勤管理处签订房屋物业管理协议书。

   3.与保卫处签订安防、消防设施管理协议书。

   4.与人防办公室签订人防设施管理移交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完工移交时,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检查发现的问题集中汇总,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安装质量问题落实整改。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登记并及时处理,属于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问题,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负责督促落实保修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配备档案管理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北京师范大学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建设档案资料进行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并接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大型建设项目施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与竣工决算应由审计部门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招投标活动等重点廉政风险防范环节还须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也接受学校教代会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修缮工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