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过程造价控制工作细则浏览数:207次
基本建设项目过程造价控制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过程造价控制单位(以下简称过控单位)工作任务和要求,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过程造价控制和投资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和管理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计划科统一指导过控单位的工作。项目组成立后,由进入项目组的造价工程师具体负责过控单位的管理工作,组织过控单位做好各项造价控制工作,每月5日前向分管处领导和项目组长递交项目过程造价控制分析报告。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引入过控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 过程控制实施方案 第四条过控单位接到业主任务委托后,首先应编制“过程造价控制实施方案”,报业主审批。 第五条过控单位应提供与过程造价控制工作相关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制订“造价过程控制主要工作流程及报表”,包括造价管理、清单编制及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验工计价、月度动态报告等,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前期论证与设计阶段 第六条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过控单位要分项进行分析和测算各类费用,对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进行审核,提出建议。 第七条过控单位要协助业主确定项目投资控制目标,对造价进行分析、预测和归纳,形成项目总投资各分项工程的“目标控制成本”,报业主审核。制订造价控制目标应遵循“资料收集→综合归纳→对比分析→偏差计算→原因分析→专业讨论→形成结论”的操作程序。 第四章 施工招标阶段 第八条协助业主做好施工招标工作,对招标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一)研究分析招标文件,重点分析招标文件中与造价相关的内容,及时提出造价过程控制意见或建议。 (二)研究分析招标文件中的“主要合同条款”,重点分析与造价相关的内容,专业分析其是否存在有容易导致履行过程中索赔事件发生的条款内容,分析其是否存在容易导致在合同清算时产生纠纷的条款内容,及时提出造价过程控制意见或建议。 (三)若业主委托其他咨询机构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过控单位需承担工程量清单的审核工作,形成审核报告。 (四)参与清标工作,结合其承包工程的具体情况等文件,对中标单位商务标进行综合对比分析和评价。 第九条参与项目重要合同的谈判、审核工作,参与合同履约管理。 第五章 施工阶段 第十条过控单位要做好目标成本与实际投资的控制与对比分析工作。 (一)根据工程进展和执行情况,建立“以合同为中心的过程造价控制情况表”,“招标控制价内容为中心的过程造价控制情况表”。 (二)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动态地反映实际投资与目标成本(以招标控制价为基础)的对比情况,形成“累计形象进度”与“目标值”的对照,“累计支付金额”与“目标值”的对照,以及“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造价分析”。 (三)每月月末,编制“实际投资与目标成本的动态比较分析表”和“造价过程控制分析专项报告”,报业主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单位公章正式报业主(一式四份,递交业主三份,自留一份)。专项报告除反映造价过程控制工作情况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外,重点反映目标成本的动态执行情况。 (四)发现成本控制出现偏离目标时,过控单位应及时向业主提出建议和提醒。 第十一条对业主需要采购的材料设备,过控单位从选型、采购价格、采购合同的签订等方面及时为业主提供咨询和建议;必要时,过控单位参与业主组织的市场询价,或者专门组织市场询价。 第十二条过控单位要及时做好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以及非招标工程的造价控制工作。 (一)及时、准确了解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情况,对变更进行分析和估算,分析对工程总造价控制目标值的影响程度、变更是否合理等,及时向业主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正式生效后,应及时进行计量和计价,确定由此引起的造价变动,作为竣工结算时的原始依据。 (三)对现场签证,应及时做好现场核实,特别是对隐蔽项目做好准确记录;对按合同文件规定不构成索赔费用的签证事项,及时向业主提出,并按合同约定时限及时协助业主回复承包商;对按合同文件规定,确实构成费用索赔的签证事项,及时计算合理费用,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费用中存在的不合理内容,按合同约定时限协助业主及时回复承包商。 (四)关于非招标工程,过控单位对承包商报送的合同价要及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五)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非招标工程的过程造价控制工作,及时汇集到投资控制情况表中,使造价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达到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过控单位要及时核对工程完成工作量,审核资金计划以及工程有关的各类费用,对工程款的支付提出建议。 (一)审核已完成工作量。在每期接到“工作量报审资料”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付款建议书; (二)根据业主与施工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付款约定内容,确定每期完成工作量报表审核的计量计价方式,确定审核的重点内容; (三)审核当月应付款时,针对不同承包商计算应扣除的预付备料款、应供材料及设备款、相应比例的工程预留尾款及其他应扣款项,形成实际应付款的金额数据; (四)按实际完成施工的形象进度工作量,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付款金额的项目,按施工图纸和造价过程控制的现场记录等资料进行计算核实,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进行核价。 (五)每月底完成验工计价审核工作,对业主单项工程合同台帐管理起到补充作用。 第十四条过控单位应为业主提供索赔、赔偿的咨询意见和对策。 (一)过控单位要按有关政策法规、合同等,对现场签证,以及其他索赔(如工期索赔)做好审核工作,并参与相应谈判,提供意见或建议。 (二)过控单位应针对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结合各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向业主提供承包商可能提出的索赔、赔偿内容,并相应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过控单位须严格按照业主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完成相应进度节点的造价测算或审核工作。 第六章 竣工结算阶段 第十六条过控单位参与拟订工程结算方案和程序,审核竣工结算报告,编制概算执行情况报告和造价过程控制总结报告。 (一)参与拟订工程结算方案和程序。 (二)及时完成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核工作,并出具规范的初步审核报告。 (三)为业主审计部门完成结算审计工作提供帮助。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协助业主与承包商进行商谈,并及时向业主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根据业主要求作好分阶段结算的准备工作。在分阶段工程完工后,咨询单位应及时审核承包商递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如甲方需要,咨询单位还应协助甲方做好工程中间结算工作。 第七章 对过控单位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根据业主需要,参加项目投资全过程有关的工程投资、设计标准、造价控制等工程会议,整理会议纪要,并及时向业主汇报。 第十九条完成业主提出的其他合理的造价咨询服务要求。 第二十条明确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组成及分工。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履行完毕后5年内,应妥善保存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关的各类资料,若业主在保存年限内调用此类资料,须予以配合提供。若在保存年限内遗失或损坏此类资料,过控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过控单位派出的各类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及丰富的专业经验(至少有五年的从业经验),若业主发现有不胜任工作的咨询人员,应予以撤换。过控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派出人员,确需更换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二十三条在实施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应根据工程进度及造价控制的需要,服务到本工程施工现场,每周至少应有一人、应有两日及以上常驻业主工作场所。若工作日内过控单位工作人员未到现场服务的,应向业主按500元/日进行赔偿。 第二十四条过控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造价咨询工作,若无故拖延工作并造成业主直接经济损失的,过控单位应向业主进行赔偿,但赔偿总额不应超出咨询服务酬金总额。 第二十五条过控单位工作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地进行工作。严守各项商业机密和专业机密,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有关工程的资料文件。如过控单位违反本条要求,除追究具体人员责任外,咨询单位还应按咨询服务酬金的5%,向业主缴纳罚金。 第二十六条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方案比较、索赔事宜等造价测算偏差率不得超过10%。如超出10%,应赔偿业主相应损失,偏差严重的今后不再允许其参加业主其他项目的咨询工作。 第二十七条经咨询单位初审后的结算金额,经学校审计处审核后的总审减率不得超过5%。如超出5%,应赔偿业主相应损失,并且今后不再允许其参加业主其他项目的咨询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解释、修订和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本细则自2013年7月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