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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基建规划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移交、保修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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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基建规划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移交、保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移交、保修工作,完善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移交、保修监督机制,确保基建工程项目交付时限,根据国家及建设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新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移交、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基建规划处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移交;所称保修是指基建规划处监督、协调基建工程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 基建规划处在组织基建项目移交、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

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移交

第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
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由主管校领导主持,基建规划处、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参与。
第七条 工程项目移交记录单需经施工方、监理方、基建规划处、资产管理处签字盖章后,做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保修

第八条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校基建工程项目均要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规划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九条 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及合同执行。具体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基建规划处与施工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条 工程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基建规划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维修不在保修范围。
第十一条 在保修期间,基建规划处现场代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第十二条 保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使用单位(用户)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基建规划处要求维修;
(二) 基建规划处在接到维修要求后应及时召集监理、施工单位到现场查看情况,属保修范围的,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维修,监理单位跟踪监督,不属保修范围的,基建规划处应向用户讲明情况;
(三) 施工单位维修完毕后应及时向基建规划处汇报,基建规划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保修部位已修好完毕并向用户反馈。
第十三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规划处负责解释。


基建规划处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