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校规划与建设服务网

华东理工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

浏览数:71

华东理工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保修工作,完善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 收及移交,保修监督机制,确保基建工程项目验收质量、交付时限,根据国家及建设部、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基建处代表学校协调、组织、参与的对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竣工的验收;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向使用部门移交,并国资办办理相关资产入库手续;所称保修是指基建处监督、协调基建工程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基建处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接受监督。

第二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且施工资料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基建处审批同意。

第六条由基建处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第七条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八条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包括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消防验收、工程规划验收、工程环保验收、工程防雷验收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

第九条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关于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竣工图叁套和竣工资料贰套交基建处,由基建处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和学校档案馆归档。未在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备案的校内自筹基建项目,施工单位应通过基建处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条施工中,基建处应根据消防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时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学校保卫处对消防单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竣工后,应及时委托消防电气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上海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均应备案归档。

第十一条防雷验收由基建处向市防雷设施检测所申报验收,并应取得建设工程防雷设施验收合格证。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

第十二条环保验收由基建处向市环保局申报验收,并应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格证,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

第十三条卫生验收由基建处向市卫生局申报验收,并应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格证,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

第十四条规划验收由基建处向市城市规划局申报验收,并应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

第十五条在工程项目达到总体竣工验收条件时,基建处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并商定时间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关分包单位和学校国资办、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后保处、保卫处及使用单位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工程项目的移交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的移交指基建处将验收合格后的基建工程项目总资产向使用部门移交,同时与国资办办理好相关资产入库手续。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的移交由基建处、国资办及使用单位等部门参加,并在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移交记录单经基建处,国资处、使用单位签字盖章后,作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

第四章工程项目的保修


第二十条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校基建工程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学校应按工程决算额预留 5% 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协议》,保修协议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学校基建处与施工单位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基建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工程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质保期满后的维修由学校后勤保障处负责。工程保修期满后发生的问题,基建处应协助使用单位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保修期间,基建处现场代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协议》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处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二十五条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使用单位、国资办和基建处签字同意后,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