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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大中型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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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大中型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办法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和审计工作,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工程项目建设从投资立项活动开始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各阶段,由学校审计处统一组织对工程项目造价及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目的是有效控制和真实反映工程造价,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完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在审计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可由学校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第四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涉及到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主要包括工程施工前期、施工期和竣工结(决)算及后期评估阶段。具体包括:

(一)工程施工前期的审计

(二)工程施工合同审计

(三)设计变更的审计

(四)隐蔽工程签证的审计

(五)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六)大宗物资采购的审计

(七)索赔费用的审计

(八)工程结算审计

(九)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章 主要依据和范围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等国家法律法规。

(二)《长安大学内部审计规定》、《长安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长安大学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办法》等学校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三)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四)陕西省和西安市有关建筑行业的管理文件和规定。

(五)学校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六)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有关招标文件等。

第六条 单项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章 相关部门在全过程审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职责:

(一)负责学校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协调解决跟踪审计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认真做好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查和委托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三)审核并批准全过程跟踪审计具体实施方案,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进行审核和确认。

(四)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五)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审定最终工程造价。

(六)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对被委托审计机构的违约行为实施经济处罚或采取其他维权措施。

第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处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

(二)按时向审计处提供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完整、准确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处参加相关的图纸会审、工程例会、隐蔽工程验收、关键部位和竣工验收等活动,以便审计处获取准确信息。

(四)督促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审计意见。

(五)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全过程跟踪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社会审计机构职责:

(一)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公平、公正地进行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审计结果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认真履行合同,保证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质量,接受学校审计处的管理与监督。

(三)参与工程管理有关经济活动,及时向学校审计处提出书面审计意见。

(四)建立跟踪审计档案,做好必要的资料采集和记录,及时整理、归类结算审计资料,确定工程造价,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 全过程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及程序

第十条 施工前期审计:

(一)勘察、设计阶段主要审计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设计概算等,为学校确定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提供参考,对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备案。

(二)审核招标文件。

(三)审核招标控制价(拦标价)。

(四)审计处参与招标工作的全过程。

(五)审核施工合同:

1、招标完成后,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处将拟定审核后的施工合同送交审计处,审计处提出审计意见。

2、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处(或招标办公室)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完善后,签订施工合同。

3、合同正式签定后,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处须将合同副本转交审计处备案。(六)参加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招标确认过程,审核工程监理合同。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审计

(一)审核工程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报批,审计处以批准文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审计处参与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的论证。

3、施工单位根据变更事项,提出有关变更(费用)项目的书面材料和费用预算书,监理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处确认后报审计处 。

4、审计处对变更签证进行审计,其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二)审核隐蔽工程签证

1、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处及时提供签证资料并在隐蔽工程验收前通知审计处,审计处派审计员到达现场。

2、审计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现场勘查,出具隐蔽工程审核意见书。

3、审计人员应对隐蔽工程签证中不适于套用定额的项目审定其单价,并出具工程签证项目单价审定意见书。

(三)审核工程进度款

1、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进度表,经监理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处审查确认,签署意见后,提交审计处审核。

2、学校计划财务处按审计处审核意见支付工程进度款。

(四)审核大宗物资采购

1、按照《长安大学工程项目招标实施细则》,需招投标的材料和设备按学校有关招标程序进行,审计处参与招标工作。

2、招标采购办公室将采购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副本等资料送交审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审计

(一)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处接到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报告,完成初步审核后送交审计处。结算审计执行长大审[2010]8号《长安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 。

(二).审计处按审计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后,向送审部门返还送审的业务资料和竣工图纸等资料,审计处不再存档备案。

(三)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依据审计报告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十三条 竣工决算审计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委托审计处对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2、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配合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3、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审计结果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十四条  索赔费用审计

(一)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重点跟踪,并及时提供相关咨询建议,力求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二)对已经发生的索赔事件,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积极协助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处处理索赔事件。

第五章 审计费用及其它

第十五条 跟踪审计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学校计划财务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全过程跟踪审计费用直接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对社会审计机构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