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校规划与建设服务网

天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浏览数:64

天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8-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结合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审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对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全部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监督、控制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对学校大中型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大型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应实施全过程审计;可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部分阶段和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或审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二章 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的职责:

(一)  负责学校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  认真做好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查和委托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合同;

(三)  审查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

(四)  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价。

第六条  学校工程管理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  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

(二)  按规定向审计部门、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三)  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审计程序和落实审计意见,协调相关工作;

(四)  通知审计项目组参加各种签证(含隐蔽工程)、验收及相关会议;

(五)  配合审计部门及时解决全过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社会审计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  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  全过程审计过程中,社会审计机构应该及时了解情况,形成详细的审计日志,并对其审计日志、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咨询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  对全过程审计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审计部门报告;

(四)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按时提交各阶段经济事项的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确保工作质量,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评价;

(五)  认真做好与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促进全过程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六)  全过程审计工作完成后,向审计部门移交全过程审计资料。

第三章  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设计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  审查设计招投标文件、设计合同;

(二)  参与设计方案的会审;

(三)  审计设计概算。

第九条  招投标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  招标文件的审核;

(二)  工程量清单的审计;

(三)  招标控制价的审计;

(四)  投标文件的审核;

(五)  审查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施工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  施工合同的审计,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合同;

(二)  隐蔽工程的审计;

(三)  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

(四)  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五)  工程变更及洽商的审计;

(六)  工程签证的审计;

(七)  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材料、设备及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暂估价材料、设备综合单价的审计;

(八)  索赔费用的审计;

第十一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  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  进行现场勘查、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三)  审计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

第四章 全过程审计的主要程序

第十二条  设计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  工程管理部门将签署意见的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送交审计部门,由审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二)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设计概算并参与设计方案会审,在审计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三)  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审计意见,对概算增减变动需调整的,上报学校相关领导机构审定。

第十三条  招投标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  招标文件的审计

工程管理部门将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在招标前规定时限内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报天津市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招标工作。

(二)  投标文件的审计

工程管理部门将投标文件在开标后时限内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审计咨询意见,要求中标人在合同谈判前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施工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  施工合同审计

工程管理部门将草拟的施工合同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审计意见,对草拟的施工合同进行完善后,签订正式合同。

(二)  隐蔽工程审计

隐蔽工程应在封闭前通知审计部门;社会审计机构查看后提出审计咨询意见并认证;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审计意见落实并实施。

(三)  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1、    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前,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2、    社会审计机构对上述资料进行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

3、    社会审计机构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提出该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4、    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审计意见,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四)  工程进度款审计

1、    由施工单位提交当月的工程量统计资料和月度工程支付申请;

2、    监理公司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送交工程管理部门;

3、    工程管理部门认可后送交审计部门;

4、    社会审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5、    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请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

(五)  工程变更及洽商审计(具体程序应根据工程管理中的变更、洽商程序进行商议)

1、    工程变更、洽商事项,由主张单位或部门在提交书面报告时应附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和变更费用预算书;

2、    工程相关管理部门对主张单位或部门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至审计部门;

3、    社会审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对变更、洽商费用进行审核,提出审计咨询意见,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咨询意见,签订正式的变更洽商,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六)  工程签证审计

1、    施工单位认为需要进行现场签证时,应及时通知工程管理部门、监理方、审计方驻现场人员,四方一同参与现场勘察;

2、    现场签证涉及工程量时,须由工程管理部门会同施工方、监理方、审计方进行现场核实并签认,共同签认的资料方能作为计算签证价款的依据;

3、    施工单位按四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编制签证费用材料报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初步认可后报审计部门,社会审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4、    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签证产生造价变化进行认定,作为结算依据。

(七)  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材料、设备及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暂估价材料、设备综合单价的审计;

1、    由于变更、洽商、签证等原因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材料、设备以及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暂估价材料、设备的认定,需要由工程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2、    施工单位对已确认的材料、设备进行报价,工程管理部门给出初步意见后,报审计部门;

3、    社会审计机构在充分了解情况后,依据专业判断和市场询价出具咨询意见,由工程管理部门最终确认。

(八)  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    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时限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资料;

2、    监理公司对提交的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在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后送交工程管理部门;

3、    经工程管理部门认可后送交审计部门;

4、    社会审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5、    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照相关规定,与施工单位落实索赔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  工程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经验收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  工程管理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时限内,向审计部门提供;

(三)  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计报告;

(四)  审计部门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审计报告经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签字盖章后予以执行。

第十六条  在全过程审计过程中,社会审计机构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咨询意见,经审计部门同意后,发给工程建设相关各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