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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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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资金管理,保证基建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有建设单位的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基建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建财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对学校基建的财政拨款、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捐赠等资金进行管理和核算;依法、合理、及时筹集、拨付使用基建资金,保证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的利益,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的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管好用好各项工程项目经费。

第三条  基建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建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基建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基建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校长对基建资金的使用管理负领导责任,主管基建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对基建资金的使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主管基建工作与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共同领导基建资金管理工作,对基建资金的筹集、使用进行协调、监督和审批。

第六条  学校基建资金归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由专人进行核算。

第七条  基建资金应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基建计划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

第八条  基建处根据当年基建计划及工程项目资金需求,负责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年度基建计划批准下达后的十天内,基建处应将该计划交财务处备案。

第九条  基建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负责全面控制基建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严格按照基建投资计划、预算、合同支付基建经费。基建财务应严格按照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拨付基建资金。超过设计标准和改变原有使用功能的工程项目,必须事先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主管基建的校领导签字后再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章  基建资金的筹措

第十条  基建处负责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和专项基建投资经费的申报,并负责落实该类经费的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基建项目自筹经费的筹措,依据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合同筹集所需资金。自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应严格实行预算管理。

第四章  基建资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  财务处根据基建处提供的施工进度表、合同、正式发票等资料支付工程款。确须先付款后开发票的工程项目,基建处应在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建设之日起七天内到财务处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单笔基建项目工程结算款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需由监察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或审签意见,财务处根据审计报告或审签意见和相关付款资料,支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超过基建投资计划的10%或50万(含)以上的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变更超过50万(含)的,基建处须提交论证报告,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财务处按照规定的支付程序支付工程款。超过基建投资计划100万(含)以上的工程项目还须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支付工程款在工程决算审计前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工程价款结算必须按合同规定保留5%的工程尾款(5%是最低比例,资金的具体预留比例和时间,有关各方可根据规定或合同[协议]确定),待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后再清算。

第十六条  办理预付款业务,基建处需填制借款单,由经办人、基建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签字,同时提供正式合同、正式发票。如不能提供正式合同、正式发票,须主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签字后,财务处方可付款。

第十七条  财务处对于无年度基建计划、预算、合同、用款计划的工程款项不予支付;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工程款不予支付;不符合财务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的工程款不予支付。

第五章  基建项目的决算、审计和资产的登记

第十八条  基建处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按照学校有关工程审计范围的规定,将需要审计的工程结算资料移送监察审计处,提请审计;配合财务处做好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共同完成好决算工作;基建处、财务处根据已完工决算工程的面积和总造价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向基建处和施工单位下达审计报告或审签意见。

第二十条  财务处根据审计报告或审签意见,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及决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基建处、财务处提供的相关资料完成资产登记工作。

第六章  基建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建财务人员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建资金的行为,应及时提出意见上报领导。

第二十三条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建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07年5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自2007年5月22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