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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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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校发[2001]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及财务管理行为,保证基本建设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积极筹措基本建设资金,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做好基建资金的预算、控制工作,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适用于经教育部批准立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水暖电外线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更新改造及专项改造工程等)。


第二章    财务核算与管理

   第四条  财务处专职负责基建财务核算与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参与工程招投标、合同签定,参与施工造价控制、验收等工作。

(二)定期收集、汇总基建资金使用信息,进行项目效益分析。

   第五条  财务核算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独立建账、核算。

   第六条  按制度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一)报告期后15日内报送季度报表;报告期后45日内报送年度决算报表及决算报表说明。

   (二)报告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质量事故、较大金额索赔、重大违纪问题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基建财务实行预算管理。基建建设预算是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建财务预算由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预算一经确定,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同时将成为筹集、安排资金的唯一依据。

   第八条  遇设计变更、经济洽商需调整预算时,须由后勤基建管理处在变更、洽商发生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校领导提出报告。经投资审查小组审查后,单项工程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基建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协商后会签;50万元以上的须报常委会批准。因情况紧急(如基础处理问题)来不及书面报告的,须口头请示主管校领导,征得同意后实施并须补办书面报告。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九条  基建财务须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核算收入,不得核算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收入。制度规定的收入项目有: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学校自筹拨款,银行贷款及其他自筹等。

   第十条  基本建设支出管理的原则是:各项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项目、按预算进行。各项目资金须专款专用,如国债、“211工程”等专项资金,不得挪用、挤占;项目付款须严格执行预算,超预算或无报告均不得付款。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支出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和待摊投资支出。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二)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和不需要安装设备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三)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费、银行贷款利息、工程质量监理费等。

第十二条  项目款支付应符合的条件:

   (一)教育部立项批复,是一般工程费用发生的前提条件。批复前发生的必要费用,可以报告形式按现行经费审批办法申请自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二)经济合同,是项目款支付的必要条件。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大宗材料采购及工程监理的首次款项支付,必须提供合同并附招标说明。

(三)设备采购内容,须按学校设备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前,应将需购配套设备清单交实验室管理处备案,清单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价、预算金额等。单价在500元以上的设备需填写设备购置计划卡,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需填报大型设备购置计划,经审批程序后购置。对于批量或贵重设备应通过招标采购,招标以后勤基建管理处为主、实验室管理处参与共同完成。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款支付须履行审批程序,即每笔支出须由后勤基建管理处工程科经手、计划科验收盖章,处长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付款。

第十四条  工程备料款的支付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5%,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拨付备料款。

第十五条  上述各类合同款支付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得超过95%,只有当经过保修期、合同条款完全执行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剩余的5%合同款。签有保修合同的,按合同规定执行。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十六条  发生单项工程损失、报废,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报废的净损失作为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十七条  基建已支出但应收回的费用(如粘土砖限制使用费、散装水泥费等),由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回收,冲减项目建设成本。


第四章    竣工及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后勤基建管理处须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编制竣工财务结算。基建项目竣工财务结算是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工程中,投资额在1万元以上项目的工程结算必须经过审计。审计工作可由校审计室承担,也可通过招标由学校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须办理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后勤基建管理处须于年内将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交财务处、设备处及房产管理处。财务处负责办理房屋资产入账手续,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设备资产入账手续,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

   (二)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包括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

   (三)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工程,不得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财务档案归集,包括会计核算、各类经济合同、竣工决算审计及资产移交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