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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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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党风廉正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纳入学校管理范围的各职能部门、各院系、科研院所等,在以国有资产、国家拨款、学校自筹经费(含联合办学资金及各单位自筹资金)等与有关方面签订各项合同、经济协议时,应由学校合同管理小组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学校公开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合同管理小组,负责学校各类合同和协议的管理工作。财务主管校长任合同管理小组组长,主管审计、后勤、资产、教学科研的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财经处、审计室、后勤处、设备处、科研处、教务处 、校产办、纪检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学校聘请的专家及法律顾问组成。
第四条  合同管理小组的常务办公室设在校审计室,负责合同管理的日常性事务,如进行经济合同备案、监督经济活动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的进行等。
第五条  合同管理小组各成员应分口把关,共同负责管理工作,形成管理、执行、监督三者结合的管理机制,合同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六条  纳入学校合同管理范围的合同及协议为:
1、基建、维修、安装工程合同;
2、设备、办公用品、家具、药品等各项物资的采购合同;
3、后勤管理处与后勤服务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实体签定的委托经营及承包合同;
4、校产办与各实体签订的各项承包经营合同;
5、学校对外签订的各项承包租赁合同与协议;
6、学校学费标准、学费减免说明及对外联合办学协议;
7、学校对外投资协议;
8、各专项经费、科研经费协议;
9、各院(系)岗薪包干分配办法;
10、其他应报送的有关经济活动的协议、合同;
11、以上各合同、协议总造价5%的洽商、变更等。
第七条  合同的立项:
1、凡列入学校年度预算计划,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建设、承包和物资采购合同等,经公开采购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即可立项。立项后,其下设的公开采购(招投标)小组应履行学校公开采购程序,在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资质、资信进行调查、论证、考察筛选后,确定中标单位并交校务会议批准,方可正式对外签订合同。
2、凡列入学校年度预算计划,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建设、承包和物资采购合
同等,经主管领导和校长批准后即可立项。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员应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资质、资信进行调查、论证、考察筛选,确定中标单位后,由主管领导或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即可对外签订合同。
3、对外投资、融资、联合办学、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对外租赁等重大合同的立项,须经校务会讨论批准。立项后由相关单位和机构对对方单位的资格、资质、资信进行调查、论证、考察筛选后,交校务会议批准,方可正式对外签订合同。
4、凡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计划,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项物资采购项目、临时增加的维修工程原则上禁止立项。必须立项的,需经校务会讨论通过,再按合同管理程序办理。
第八条  订立合同的原则:
1、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平等、独立、真实地进行合同的签定。
2、合同的主体、内容、程序应真实合法。其条款一般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保修条款(含保修金额)等,内容必须完整、明确。
3、合同签订前必须取得对方的法人资格、资质、姿信证明,以防风险。在保证质量、工期、售后服务等条件下,尽量节约资金。
4、对合同的立项、审核、报批、结算、备案、事后检查各个环节按程序办理,严格制度,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确保合同完整、准确。
5、5万元以下的小额资金项目、进口设备采购可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采购程序和付款方式上灵活地或依国际惯例进行,但应以不损害学校利益为前提。
第九条  合同的管理:
1、合同签署后10日内,须交合同复印件一份于审计室备案。
2、合同的执行应严格按合同内容进行。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的合同,应提出变更依据,按程序签订变更合同。若变更金额超过总造价5%的需经公开采购小组讨论决定。若发现决算与合同有出入而无洽商变更合同的,审计拒绝进行审计,核算中心不予付款。
3、合同执行期间,合同管理小组对合同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督管理。核算中心应控制预付金额不超过总造价锝60%,审计室有权对合同款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合同管理小组提取公开采购(招投标)管理费的30%用于日常合同管理业务费开支。
第十条  签订合同的权利与责任:
1、无独立法人资格的校二级单位及其他下属单位,未经校务会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在不涉及学校权益(所有权、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对外签订合同,但合同必须使用本单位的名称,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校内各单位应严格按本管理办法签订、执行合同。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按损失金额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领导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审计室。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