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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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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促使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严把质量关,使我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上一新台阶,特制定本规定。

  一、施工单位

  在每道工序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每一工序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加强自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自检通过后,经监理人员或甲方工程管理人员检查发现有违反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发现工程质量指标与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不符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改正,并按本规定接受处罚。

  (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保证项目”(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用词“必须”和“严禁”表示很严格的条款等同对待)

  凡属“保证项目”中内容经检查不符要求的,第一次发现警告,第二次发现罚款一万元,第三次发现罚款三万元。

  (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基本项目”(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用词“应”和“不应”、“不得”表示严格的条款等同对待)

  凡属“基本项目”中内容经检查不符要求的,第一次发现警告,第二次发现罚款五仟元,第三次发现罚款一万元。

  (三)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允许偏差项目”

  凡属“允许偏差项目”中内容经检查不符要求的,第一次发现警告,第二次发现罚款二仟元,第三次罚款五仟元。

  (四)每个工程项目可根据其工程特点和要求增设补充的有关质量标准和要求。施工单位均需严格执行该标准和要求。

  (五)在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管理等方面,监理人员和甲方工程管理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执行时,罚款二~五仟元。

  (六)施工班组、人员出现两次质量问题后撤换。

  (七)累计罚款达一万元以上时,撤换质检员。累计罚款达三万元以上时,撤换项目部。

  二、监理单位

  (一)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控制中,应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质量标准,防患于未然。监理人员检查出质量问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如对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不及时改正、情节较严重的,总监可下达停工令,指令部分工程或全部工程暂停施工,以确保工程质量。

  (二)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施工监理质量控制程序实行规范管理,杜绝不合格产品,杜绝上道工序不合格即进入下一工序,避免留下质量隐患。如监理人员未检查出质量问题而经甲方工程管理人员检查发现后,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按施工单位的罚款额的30%罚款,第三次撤换监理人员。当累计罚款达一万元以上时,撤换监理项目部。

  (三)如监理人员无故缺岗、不尽职尽责,第一次批评,第二次警告,第三次撤换。

  (四)在施工中,监理人员认真负责,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质量问题的发生,发现、处理质量问题及时,取得良好效果,建议监理公司对其进行相应奖励。预防、效果良好,建议监理公司对其给予奖励。

  (五)监理人员检查出质量问题,经甲方确认后,给予监理人员施工单位的罚款额的20%奖励。

  三、甲方项目组

  甲方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管理人员在工程管理过程中,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是否严格执行本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是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如存在未经处理的质量问题经科、处检查发现,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工程联检

  每月由主管副处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联检,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和现场管理等各方面进行综合检查,经综合评定评选~二个优秀工地给予表扬。对管理混乱,存在问题的工地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