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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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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试 行)


  • 第一章

  •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校区良好环境,按照“文明、环保”的原则,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 第二条 在学校区域内,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等施工活动,应当执行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卫生防疫、食堂卫生等许可,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涉及安全的防护性构架、电气设施、机械设备和脚手架等设施的搭设、安装及其用材,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 第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市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淘汰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设备设施、技术和工艺。鼓励工程施工单位结合文明施工要求,对设备设施、技术和工艺实施改造和创新,不断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 第二章 施工现场围挡设置

  • 第五条 凡施工工期大于30天的建设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围挡并实行封闭。

  • 第六条 围挡应采用金属板材、砖墙等耐火性硬质材料。一般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应大于2米,重点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应大于2.5米。

  • 第七条 围挡设置应挺直、整齐划一、清洁美观和无破损,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围挡应稳固,其结构应满足抗12级以上大风。

  • 第八条 围挡距离周边住宅、教学楼小于5米或施工作业点距离周边住宅、教学楼等学校敏感建筑物小于15米的,应采取增高围挡或设置声屏障等降音措施,声屏障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

  • 第九条 围挡外侧5米范围内应保持清洁。围挡内侧1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禁止将围挡用作挡土墙或其他设施设备的支撑。

  • 第十条 施工中确需扩大施工边界的,应经学校管理部门批准。施工前应在扩大施工的边界事先搭设围挡封闭,再撤除原围挡封闭。工程未完工前严禁撤除围挡封闭。

  • 第三章 出入门及其内外侧设置

  • 第十一条 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或异地安置的办公(生活)区,应设置出入门,并应采用平移或向内开启式方式。施工工地出入门应大于等于2个。

  • 第十二条 出入门应采用金属板材和金属型材制作,强度应符合要求,出入门总宽度应大于等于5米(房屋修缮工程出入门总宽度宜大于等于2.5米)。

  • 第十三条 出入门内侧应设置门卫室,并应满足防雨、保温、照明、通讯等要求。

  • 第十四条 重点区域出入门内侧门卫室房顶上部应增设视频监视设备。

  • 第十五条 出入门应保持清洁、无锈痕、无破损和开启无障碍,其外侧应当书写施工单位名称,并可同时绘画企业标识或标志。

  • 第十六条  出入门前或内侧需要设置旗杆的,应设置大于等于3根并为奇数的防锈蚀性金属旗杆。居中的旗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专用旗杆,并应高于其他旗杆0.5米。旗杆基础设置应结实、坚固,并应设置旗杆防护设施。

  • 第十七条 出入门内侧应规范设置“五牌一图”,图牌框架及其支撑立柱均应采用防锈蚀性强的金属材料制作,并确保图牌安置的稳定性和牢固性,图牌应连续性排列。

  • 第十八条 应设置围挡的工地,在其出入门一侧的围挡外应设置施工铭牌。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铭牌的内容应注明:工程名称、工程类别、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及联系电话、文明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工程监督单位名称、监督单位投诉电话。

  • 第四章 脚手架及围网设置

  • 第十九条 凡作业面大于等于2米高度的,应搭设和使用施工脚手架。

  • 第二十条 脚手架的立杆、顶撑、横楞、斜撑等各类杆件、扣件应选用金属管材、金属扣件结合搭设,严禁使用毛竹搭设、或毛竹和金属杆件混合搭设。

  • 第二十一条 金属脚手架杆件应采取防锈措施,表面应涂刷警示漆。施工单位应对脚手架表面油漆进行检查、维护和涂刷,重点区域应每季度一次、一般区域应每半年一次。符合国家标准的钛镍合金类脚手架金属杆件除外。

  • 第二十二条 落地脚手架首排底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禁止以脚手架立杆替作围挡支撑。

  • 第二十三条 脚手架立杆搭设应避开人、车(含非机动车)通行的路口。在人行道上搭设的,应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 第二十四条 作业层外挑型、提升式锚固型、悬挂型脚手架的底层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禁止铺设漏尘板材。

  • 第二十五条 框架式结构高层建筑各层面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栏,应使用金属杆件搭设,禁止使用竹、木等其他材料搭设。

  • 第二十六条 凡按规定应搭设的各类脚手架或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构架的,其外立面应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密目式安全网或不透尘网布,其质量应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要求。

  •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不透尘网布的,施工单位应结合脚手架的支撑体系,对立面抗拉强度、风载等进行论证验算后方可使用。

  •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负责对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进行检查、清洗和维修,重点区域应每月一次、一般区域应每季度一次,保持其整洁、无破损、无掉角。

  • 第五章 防护性棚架设置

  • 第二十九条 施工立面紧邻街坊、人行通道或车行通道,以及脚手架需要占用人行或车行通道的,应当设置防护棚架,其搭设选用材料应按照本标准脚手架搭设要求执行。防护棚架的立杆选址严禁妨碍人、车通行。

  • 第三十条 防护棚架的棚顶离地高度应大于等于3米,棚顶应设置二层,棚顶间隔高度大于等于0.8米。首层棚顶上部应选用不漏尘、符合抗冲击强度的板材予以全覆盖,确保无坠落粉尘和杂物。

  • 第三十一条 因施工场地因素,施工塔机平衡臂旋转半径直接悬于工地邻近街坊、人行道路上空的,应设置棚顶为三层的防护棚架。棚顶间隔高度大于等于1米,首层棚顶上部应选用不漏尘、符合抗冲击强度的板材予以全覆盖,确保无坠落粉尘和杂物。

  • 第三十二条 防护棚架的两端口及沿边口,应选用耐腐蚀的板材予以全封闭,板材高度应超过顶层防护棚架平面0.7米,板材封闭应安置牢固,并涂刷保护材料,其外露板面宜涂刷警示漆。

  • 第三十三条 工地建筑物紧邻高压线安全距离,或者施工塔机起重臂旋转半径距离超越高压线的,应按规定搭设高压线防护架,防护架严禁使用金属杆件。

  • 第三十四条 防护架的搭设需要局部占用人行道、车行道的,应在防护架离地2米及以下立杆部分用板材作全封闭,其外露板面应确保挺直、平整、光滑,并涂刷警示漆。

  • 第六章 办公(生活)区设置

  • 第三十五条 搭建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的,应使用砖墙房或定型轻钢材质活动房。临时用房应满足牢固、美观、保温、防火、通风、疏散等要求,屋顶材料禁止使用石棉瓦。搭设单层临时用房,其檐口高度应大于等于2.8米,搭设三层及以上活动房,应按规定报审。

  • 第三十六条 安置办公(生活)区的,应设置办公室、会议室、医务室、居民投诉接待室、食堂(饭厅)、淋浴间、厕所等房室,并应设置饮水点、盥洗池、密闭式垃圾容器等生活用设施,办公(生活)区应保持清洁卫生。

  • 第三十七条 工地内设置办公(生活)区的,应用围挡与施工作业区作明显分隔。

  • 第三十八条 办公区应明确房室用途,在房室门框上应挂置名称标牌。

  • 第三十九条 设置员工宿舍的,宿舍室内净高度应大于等于2.7米,人均居住面积应大于等于4平方米。宿舍内应配置每人一张标准单人床几储物柜和其他生活需用设施。

  • 第四十条 宿舍内严禁设置通铺和使用各类电加热器。严禁在建筑物内地下室安排人员住宿、办公。严禁非本工地工作人员在施工工地内的宿舍住宿。

  •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开设食堂的,应依法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严格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采购或供应过期、变质食品。施工单位采用外卖供餐的,应经与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注明外送资格的单位签订合同后,实施餐饮服务。

  • 第四十二条 食堂应按标准设置隔油池,并与市政污水管道连接,隔油池盖板宜用钢板制作。

  • 第四十三条 医务室应配备药箱、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绷带、防感冒药等常用药品。

  • 第四十四条 淋浴室面积应至少满足4人同时淋浴和更衣的需求,地面应作防滑处理,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淋浴间应满足冷、热水供应,排水、照明、通风良好。更衣间应设置挂衣架、橱柜等,并使用防水电器。

  • 第四十五条 厕所应安装节能型冲水设备,并保证水量供应。蹲位之间隔墙高度应大于等于1.2米。便池应采用面砖等材料饰面,饰面高度应大于等于1.5米。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定期喷洒药物消毒,防止蚊蝇孳生。

  • 第四十六条 重点区域内搭设生活区的,除执行上述生活设施标准外,员工宿舍应满足每人居住面积大于等于5平方米,并应配装空调设备,安排专职勤杂人员,负责对宿舍实施清扫保洁和后勤服务。

  • 第七章 施工区域设置

  • 第四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设置各类区域。各类建材应按规定设置标牌,实施分类堆放。建材堆放应整齐有序,稳定牢固,堆放高度应符合规定。

  • 第四十八条 施工现场、加工区和生活区的道路及场地应作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采用混凝土铺设,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车辆通行道路以外的其它场地,可采用混凝土或铺砖等其他硬化方式。场内硬地坪应保持基本平整。凡各类场地未按规定实施硬化处理的,禁止进行施工。

  • 第四十九条 重点区域内应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所有出入门内侧应设置车辆全自动冲洗设备车辆冲洗排水槽。一般区域主要出入门内侧应设置车辆全自动冲洗设备车辆冲洗排水槽,其它出入门可实施人工冲洗。

  • 第五十条 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道路管线工程实施一体化施工的,每日应做到工完场清。各类工程的生活垃圾应装入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禁止乱装乱倒。      

  • 第五十一条 应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其车辆和人员通行道路两侧、深基坑工程作业面沿边,应采用金属型材设置防护围栏,并涂刷警示漆。

  • 第五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点,吸烟点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设施,严禁在非吸烟点吸烟。

  • 第五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饮水棚室,并配置密封式保温桶,保温桶应加盖加锁;饮水棚室和保温桶,应落实专人管理,保持日常清洁卫生。

  •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项目完工后,撤出工程现场前应清运所有机械设备和各类物品、清除各类建筑(生活)垃圾和杂物、拆除办公(生活)用房和设施(租赁房屋除外)、撤除围挡或施工路栏等工作,并确保撤离场地的平整和清洁。

  • 第八章 排水系统设置

  • 第五十五条 办公(生活)区及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保持疏通便利、排水畅通,确保场地无积水。

  • 第五十六条 设置围挡的工地(修缮工程除外),应在出入门口内侧设置排水槽,排水槽应与工地内排水系统连接,槽口应加盖强承载力金属网板。

  • 第五十六条 设置围挡的工地(修缮工程、拆除工程除外),应设置具有三级沉淀功能的沉淀池,沉淀池底板应使用商品混凝土,排水量应满足需要。

  • 第五十七条 重点区域内应设置沉淀池的工地,应安装循环利用动力装置,凡冲洗车辆、路面的用水,应循环使用沉淀池清水。一般区域工地参照执行。

  • 第五十八条 修缮工程、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妥善保护作业面原建筑物排水系统和地下所有的排水系统管线,确保施工现场无积水。

  • 第五十九条 重点区域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区域的低洼处开挖集水井,配置能满足排水量需要的排水泵。在拆除施工方案中,制定汛期及强降雨天气时工地内排水预案,并向所在区(县)拆房管理部门备案。

  •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应落实人员,对管槽、窨井和沉淀池内的存积物进行清理,重点区域每10天一次、一般区域每月一次。严禁将泥浆或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河道。

  • 第九章 地下管线保护

  • 第六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类管线资料,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调查施工范围内及其周边地下管线分布状况、核准管位,并根据管线对工程的影响程度,制定相应有效的管线保护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原有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实施施工作业的,禁止使用机械开挖。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地段施工的,应开挖样沟、样洞,派专人监护,并通知相关管线管理单位到现场确认。严禁未经勘察施工,严禁野蛮施工。

  • 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遇有特殊情况或发生损坏管线事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做好配合抢修工作。

  • 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需要封堵、断截原地下管线的,应事先提请建设单位按规定办妥相关报批手续。禁止擅自封堵、断截原地下管线。

  • 第十章 噪声控制

  • 第六十五条 未经审批或备案的,各施工工地禁止夜间施工。重点区域内,除抢修抢险施工、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施工、不能中断的混凝土浇捣等特殊工序施工、避免白天交通影响而实施的管线施工的特殊工地外,严禁夜间施工。特殊工地夜间施工,应同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十六条 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作业的,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高空掷抛,禁止重摔重放。

  • 第六十七条 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内张贴告示,并书面告知施工所在地居委会。夜间施工严禁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对确需使用易产生噪声的机具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装卸材料应轻卸轻放

  • 第六十八条 重点区域实施工程桩施工的,禁止使用汽锤、油锤打入桩工艺,应采用低音性压桩或钻孔灌注桩的工艺施工。

  • 第六十九条 重点区域拆除建(构)筑物的,破损混凝土构件、基坑混凝土支撑,禁止使用夯锤、气压镐头机械,禁止采用爆破拆除,应采用低低音机械设备和工艺实施拆除或切割等作业。

  • 第七十条 重点区域内,禁止使用高噪声机械或设备。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过程中应对机械或设备增设有效的降噪措施。

  • 第十一章 扬尘控制

  • 第七十一条 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或物料实施堆放、装卸、运输的,应采取遮盖、封闭等防扬尘措施。现场使用的水泥筒仓、砂浆干粉筒仓在材料进、出环节应采取有效扬尘控制措施。

  • 第七十二条 实施拆除建(构)筑物施工或者清除拆除物作业、在养护道路刨铲破旧路面作业的,应对作业面采用电力气高压喷射水雾方式实施喷雾,或者用人工洒水方式实施洒水。风力大于等于5级时,应停止室外建(构)筑物拆除和清除作业。

  • 第七十三条 工地内留用的渣土、场地内的裸土,应采取播撒草籽简易绿化、覆罩防尘纱网或新型固封工艺等措施。开挖管线的出土,应做到日出日清。工地内留用的渣土堆放高度禁止超过围挡或施工路栏高度。

  • 第七十四条 工地实施建筑垃圾装运时,运输车辆装载高度禁止超过车辆箱体上沿口,装载后应闭平箱盖外运。禁止运输车辆未经冲洗,车辆带泥、挂泥驶出工地。

  • 第七十五条 清扫门前责任区或工地内场地时,应在实施机械喷洒或人工洒水后进行清扫。

  • 第七十六条 施工工地对易扬尘性建材实施加工作业时,应在有防泄尘性的房室内实施。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对道路施工现场配装切割加工的,应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

  • 第七十七条 房屋修缮工程应配置封闭的建筑垃圾输送管筒,筒管口应连接防泄尘的垃圾储存箱,各楼层建筑垃圾应通过管筒或集中装入箱筒封闭清运。禁止各类工地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和高空抖尘。

  • 第七十八条 施工单位清理各类脚手架底面上垃圾时,应实施洒水后清理。

  • 第七十九条 施工工程实施砖类建(构)筑物建造、装饰作业、铺设混凝土、水泥道路等作业,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预拌砂浆。房屋修缮、城市道路及管线作业,现场混凝土和砂浆需用总量小于3立方米的,应在房室内搅拌。

  • 第八十条 因道路因素无法输送商品混凝土和商品预拌砂浆,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向工程安全质量受监部门申请备案,并在房室内搅拌。

  • 第八十一条 施工工地禁止使用无控尘措施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

  • 第八十二条 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建筑垃圾清除作业,道路养护刨铲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应不间断实施喷雾或洒水,确保有效控制扬尘。

  • 第八十三条 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应集中定点存放,对在当日内不能清运的,应采取遮盖、洒水、围挡和纱网覆盖等防尘措施。

  • 第八十四条 重点区域内禁止对基坑混凝土支撑实施爆破拆除,禁止对高度低于10米以下的建(构)筑物实施爆破拆除。

  • 第八十五条 对建(构)筑物实施爆破拆除的,应详细制定扬尘控制方案,明确控制扬尘措施,并报公安消防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禁止实施爆破拆除施工。

  • 第十二章 光照影响控制

  • 第八十六条 施工现场地面夜间照明,其灯光照射的水平面应下斜,下斜角度应大于等于20度。各楼层施工作业面照明,其灯光照射的水平面应下斜,下斜角度应大于等于30度。

  • 第八十七条 强光照明灯应配有防眩光罩,照明光束应俯射施工作业面。进行电焊作业的,应采取有效的弧光遮蔽措施。禁止施工工地夜间照明灯光、电焊弧光直射敏感建筑物。

  • 第八十八条 禁止工地内灯光或焊光直射城市行人和车辆通行道路。

  • 第八十九条 因施工设施设备遮挡路灯照明的,应在受影响的一侧增设照明灯,确保通行道路照明。

  • 第十三章 其它污染物控制

  • 第九十条 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涂刷作业,在作业区域下方有绿化及其它公共设施的,应采取有效遮盖措施,及时清除飞溅或坠落的涂刷材料,确保其不遭到污损。

  • 第九十一条 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清洗作业的,禁止使用导致损害绿化、公共设施及建筑物外表板材和构件的强腐蚀性清洗液体。

  • 第九十二条 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和焚烧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杂物。禁止食堂燃用散煤、型煤、焦碳、木料以及其它非清洁能源。

  • 第九十三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形成的废油、油污废弃物应按规定清理、收集、处置。

  • 第九十四条 施工现场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应按规定清理、收集、处置。

  • 第十四章附则

  • 九十五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 九十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