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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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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经2010128日第17次校长办公研究通过,

2010128日发布施行,法大发[2010]1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管理,严格程序,确保科学决策,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政法大学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监督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利用学校自筹资金及国拨资金开支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  立项条件

第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第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应使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共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及附近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应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整体规划,符合经教育部批准的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及学校资金能力状况等。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六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整体规划、教育部批准的基本建设规划及学校资金能力,由基建处提出基建工程项目立项需求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需求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负责准备申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意见书》的相关材料,并依照法定程序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获取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意见书》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或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上级部门批准。经批准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批复。

第十条  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拟建项目在环境、土地利用、技术和条件是否可行,实施进度的建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社会及经济效果的评价等多方面进行分析,经方案比选,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并落实项目资金来源。  

基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广泛征求师生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确保科学决策。征求师生意见的期限至少为10个工作日。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立项审批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并落实资金来源后,基建处负责准备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核,经批准后即可立项。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有效期2年,自核准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提前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申请延期。若延期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四条 已立项项目,如确须对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应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如项目的建设地址、规模、内容、投资额等发生实质性变化,应根据教育部规定重新办理立项手续。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程序和落实工作的监督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监督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