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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建工程变更及洽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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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建工程变更及洽商管理规定

北航规建字[2005]11号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变更及洽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办理工程变更及洽商的基本原则

1.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及分工

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质量、进度组织实施的责任部门是各业主建设项目管理部;归口管理规划协调的责任部门是规划与建设处;全程跟踪审计的组织管理部门是审计处。形成执行实施、归口管理、监督审计的责任主体,共同对建设单位基建指挥部负责。

2.办理工程变更及洽商的审批程序原则

工程变更及洽商必须按照规范的办理及审批程序原则进行。在保证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应尽量减少和避免由于工程变更及洽商所带来的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当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在工程预算之内,且单项一般变更及洽商所发生的工程费用未达工程项目合同额的1%(或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时,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款相关程序办理后,经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会同规划与建设处领导集体审批同意即可组织实施;当工程变更及洽商所发生的工程费用预计有可能突破工程项目预算,且单项变更及洽商所发生的工程费用超过工程项目合同额的1%(或超过人民币30万元)时,在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款相关程序办理,并经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会同规划与建设处领导集体研究同意,还须再报经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或基建指挥部审批后再组织实施。

第二条    工程变更及洽商的分类、发生条件和责任划分

1.工程设计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是设计单位或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或根据工程的实际,对原设计图纸作局部修改、对某些矛盾、差错作出改正所发出的技术文件,该文件属于设计文件的一部分,是工程施工、竣工结算及绘制竣工图的依据。

2.工程技术洽商

工程技术洽商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为达到建设单位的某些要求由建设单位提出,或根据工程的客观实际为便于施工,由施工单位报送的技术文件,该技术文件经相关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涉及到工程费用的还须审计单位)签字认可后,即可作为施工、竣工结算和绘制竣工图的依据。

3.工程经济洽商

工程经济洽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提出的符合国家有关现行规范及设计文件条件下的纯粹的经济协商条款,是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该洽商须经建设、施工、监理及审计单位签字认可。

4.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及洽商的条件

4.1 由于设计施工图不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而发生的。

4.2 由于设计误差造成各专业之间矛盾而发生的。

4.3 由于专项验收规范特定要求而发生的。

4.4 由于施工中遇到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措施而发生的。

4.5由于设计原因采用的施工工艺或选用的设备已落后,需要改变而发生的。

4.6 由于原设计不合理,为满足工艺设备调整要求必须变更而发生的。

4.7 由于使用功能、装修档次调整而发生的。

4.8 由于非施工单位造成的误工、材料损失而发生的。

4.9 由于原设计在选材、工艺上施工难度大,难以保证施工质量或非常不经济而发生的。

4.10由于工期要求或资金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而发生的。

4.11由于施工质量问题,需要处理加固补强而发生的。

5.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及洽商后相关责任的划分

5.1 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如属设计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应由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5.2 发生的工程技术、经济洽商,如属施工质量问题等原因造成的,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5.3 发生的其他工程变更及洽商,原则上均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办理工程变更及洽商的程序

1.办理工程设计变更的程序

1.1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因设计主体结构变动、主要材料设备变更、装修档次标准改变等原因,或造成工程造价增减量较大,或造成工程停工时间较长而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称为“重大设计变更”,其他的工程设计变更称为“一般设计变更”。

1.2 设计单位发出工程设计变更前,应预先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1.3 工程设计变更发出后(涉及到材料设备变更的,应按照建设单位认质认价的相关规定办理),须由施工单位及时编制上报由于变更发生的工程费用,并经监理单位核查会签认可。

1.4 经监理单位会签认可的变更,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现场管理技术人员会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初审认可。

1.5 经初审认可的工程设计变更,按照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况条件及审批程序原则办理审批手续。

1.6 经审批同意的工程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实施,实施过程中应及时通知工程建设审计单位到场确认。

2.办理工程洽商的程序

2.1 施工单位在报送工程技术洽商或经济洽商前应预先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获原则同意(凡涉及到技术问题的还须征得设计单位意见)后方能报送;建设单位提出工程技术洽商或经济洽商前也应预先通知施工和监理单位,征求意见后才正式发出。

2.2 办理工程技术、经济洽商时,如涉及工程费用的增减,必须在洽商中注明相应增减。

2.3 洽商发出后(涉及到材料设备变更的,应按照建设单位认质认价的相关规定办理),须由施工单位及时编制上报由于洽商发生的工程费用,并经监理单位核查会签认可。

2.4 经监理单位会签认可的洽商,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现场管理技术人员会同技术经济人员初审并提出具体意见。

2.5 经初审认可的工程洽商,按照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况条件及审批程序原则办理审批手续。

2.6 办理工程洽商一般应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协商认可后七日内办理完毕。

2.7 经审批同意的洽商,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组织施工及监理单位实施,实施过程中应及时通知工程建设审计单位到场确认。

第四条  工程变更及洽商文件的编制与管理

1.工程变更及洽商文件的编制要求

1.1 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应注明发生变更的原因和部位,表达变更的内容文字附图必须清楚、明确,当变更较大且文字附图难于表达清楚者,则须另附变更设计施工图纸,提出设计变更文件的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均应签名盖章手续完备。

1.2 工程技术洽商文件应注明提出洽商的理由与原因,表达洽商内容文字附图必须清楚、明确,特别是涉及到工程费用增减的项目必须表述清楚,并相应作出增减工程量清单,提出工程技术洽商文件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均应签名盖章手续完备。

1.3 工程经济洽商文件应注明提出洽商的理由与原因,表述洽商的文字必须清楚、明确,并做出增减工程量清单,提出经济洽商文件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均应签名盖章手续完备。

2.工程变更及洽商文件的管理

2.1 工程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按设计相关规定,以工程项目时间顺序流水编号;工程洽商文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负责以工程项目时间顺序进行流水编号,并不得漏号、重号。

2.2 各类工程设计变更及洽商文件均应经各相关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涉及到工程费用的还须审计单位)签署认可。

2.3 各类工程设计变更及洽商文件均应一式六份,其中建设单位两份,设计、监理、审计及施工等相关单位各一份。

2.4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相关人员应将所有工程设计变更及洽商文件汇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保存。

第五条  本管理规定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制定,并负责管理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