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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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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基建工程项目,其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应按品种分别进行招标。

  二、以下重要材料设备一般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学校参与招标,但学校认为必要时,可就其中的一项或多项独立组织招标。

  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钢材、水泥、各类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及外加剂、建筑门窗(含型材及配件)、建筑防水材料、建筑给排水管材及用水器具、建筑涂料及粘结剂、散热器、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内外墙、地砖)、建筑石材。

  重要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线电缆及开关)、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防盗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立体停车库、擦窗机。

  三、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重要材料设备必须进行招标:

   (一)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重要材料设备;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但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中,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视情况请示校领导确定是否进行招标。

  四、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设备由施工承包人采购的,学校不肢解发包,不指定承包人采购设备的品种、规格、标准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五、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基建工程项目,其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也应公开招标。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厂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基本程序

   1.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招标代理公司。

   2.向北京市标办提出招标申请。

   3.拟订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原则。

   4.公布招标信息。

   5.发放招标文件,负责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接收投标文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密封保存,直至正式开标。

   6.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了解其资信、资质、技术力量、生产设备和管理水平,防止投标文件出现虚假内容。

   7.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和评标。

   8.根据评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单位确定合同文本,报校领导批。

  七、学校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名称、所需材料设备名称、品种、规格标准、数量、质量、价款、支付方式、供应时间、地点、供应方式以及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等相关内容,并应在发出的同时向北京市建委备案。

    八、如学校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期、分批进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招标总量须与施工承包合同确定的材料设备总量相符。

    九、材料设备投标人不受地域或部门的限制,但应具备国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材料供应能力。学校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同时查验其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材料供应资格备案手续,未办理的,应促其办理相关手续。

  十、在招标过程中,应防止材料设备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十一、材料设备采购开标应在北京市招投标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必要时可以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开标过程记录应存档备查。

  十二、评标由学校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学校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评标专家一人。专家由学校采取随机抽取的形式,从北京市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确定。

  十三、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如有必要,学校可以设有标底,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当参考标底。

  十四、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学校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学校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十五、使用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基建项目,学校依照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学校在开标和评标过程中应派出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代表进行过程监督。

  十七、对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过程,学校有权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严重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学校应向北京市标办提出复议等要求,以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与公平。

  十八、学校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自合同订立后 7日内向北京市建委备案。

  十九、材料设备采购中标后除辅助性工作外,不得转包或再分包。

  二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