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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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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实施细则(北林校发〔2015〕3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总包、监理、设计、勘察、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及专业分包工程的招标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期,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工程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北京林业大学采购大宗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招标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二条 在学校大宗采购招标管理小组的领导下,基建招标小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相关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及工程材料、设备等招标工作,由基建房产处负责具体实施。招标的全过程接受学校大宗采购招标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三条 基建房产处综合科负责招标组织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招标前期调研工作;

      2.根据施工计划,负责制订招标方案,方案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招标范围、预算、是否需要对投标企业进行考察等内容;

      3.负责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或自行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组织基建房产处相关科室、使用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和修改,并对招标活动、招标程序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合格投标人资格、评标办法、招标文件格式、合同风险范围约定、违约罚则、服务及承诺等内容的合理和合性承担审核责任;

       4.配合审计部门在招标活动中进行跟踪审计并根据跟踪审计意见组织相关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适当调整;

       5.负责组织校内招标项目的报名、资格预审、发放招标文件等工作;

       6.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考察;

       7.负责组织校内招标项目的开标和评标会议;

       8.参加基建房产处工程科组织的清标工作,对投标文件中商务部分承担审核责任(包括投标人资格、服务及承诺等)

       9.负责对校内招标项目的招标结果进行公示;

      10.负责招标活动中形成的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11.负责承办与招标工作相关的会务、材料、宣传、答疑等有关事务。

  第四条 基建房产处工程科具体负责工程招标过程所涉及到与招标相关的技术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制定专业分包单位和材料设备需要进场的时间计划;

      2.负责招标范围划分,明确招标项目总包与各分包商(含材料设备商)之间的界面,并负责与使用单位联系,确定需求和方案等;

      3.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写、修改和审核,对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相应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承担审核责任;

      4.协同基建房产处综合科组织现场勘察和答疑;

      5.参与基建房产处综合科组织的各项与招标相关的考察活动;

      6.负责组织清标,对投标文件中技术和造价方面内容(包括投标范围、材料设备选型、施工组织方案、工期等)承担审核责任。

  第五条 基建房产处造价管理科具体负责工程招标过程所涉及到与招标相关造价工作,职责如下:

      1.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写、修改和审核,对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价格以及相应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承担审核责任;

      2.参与工程科组织的清标工作,对投标文件中造价方面内容(包括投标清单、不平衡报价、合同付款等)承担审核责任。

第三章 招标方式

  第六条 基建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 重要的暂估材料、设备及专业分包工程达到北京市建筑市场或政府采购等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在北京市建筑市场或政府确定的招标平台上进行招标。 

  第八条 规模或暂估金额低于北京市建筑市场或政府采购等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可采用校内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九条 招标方案审批按招标方案审批流程表所列程序进行。

  第十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按公开招标流程表所列程序进行,如为校内公开招标,则公开招标流程表所列程序调整为(1)(2)(3)(6)(4)(5)(7)(8)(9)(10)(11)(12)(13)(14)。

  第十一条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按邀请招标流程表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如果有)及招标文件

委托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拟订,自行招标的项目由基建房产处综合科组织拟订。

    (一)招标公告

依照法规达到市场公开招标规模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北京市工程信息网、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国家或北京市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学校校园网站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经过基建房产处、审计处审核,并报主管基建校领导批准后发出。招标公告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拟选投标人数量等;

      3.报名时间、地点及需要携带的审查文件;

      4.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和拟派项目经理的要求等。

    (二)资格预审文件(如果有)。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完成后,应经过基建房产处相关工作人员、主管副处长、处长及审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发出。

  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

      2.招标项目概况;

      3.对投标人资格要求;

      4.资格预审时间、地点;

      5.资格审查文件编制的要求;

      6.评审办法。

    (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在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吸纳商务、技术、造价及审计人员、基建房产处主管副处长等各方意见后,经基建房产处处长、审计处审核后,报主管基建校领导审批。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

      2.招标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招标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

      3.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担保方式要求;

      5.现场踏勘、答疑的时间、地点;

      6.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技术标)的编制依据和相关要求;

      7.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

      8.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如有图纸,应向投标单位提供。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原则及审核程序如下:

    (1)基建房产处造价管理科负责组织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如未委托咨询机构,则工程量清单由基建房产处造价人员编制,同时,审计处根据项目全过程审计要求决定是否背靠背编制工程量清单;

    (2)基建房产处造价人员复核清单后,再送审计处审核;

    (3)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工程量存在差异,造价管理科代表基建房产处负责组织审计部门、造价咨询机构一起核对工程量,相关参与人员应对最终工程量清单进行签字确认;

    (4)若为总承包招标,则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代理公司以及全过程审计公司背靠背编制工程量清单,之后,再由基建房产处组织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9.控制价或标底

    (1)如招标项目内容简单,且市场价格较为透明的,或招标时间比较紧的,可采用控制价;

    (2)如招标项目内容复杂,清楚了解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困难的,可采用标底。

  需市场公开招标的是否采用控制价或标底,以届时政府政策为准。

      10.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洽商变更和工程结算程序及原则、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方式、不合格产品调换及处理方式、违约罚则、保修、售后服务等。在签订正式合同时,未经基建房产处处长、审计处处长和主管校领导共同同意,合同内容不允许调整。

      11.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

    (四)文件审核程序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相关答疑文件在发出前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相关人员根据审核责任审核签字后,再报基建房产处处长、审计处处长、基建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方可发出。具体表格详见文件审核表。

  第十三条 对投标人进行考察

  基建房产处可根据需要组织使用单位(如有)、总包方(如有)、监理方(如有)等相关人员对潜在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和相关业绩进行考察,提前将相关考察事宜通报纪委、监察、审计部门并接受其监督。

      1.考察主要内容如下:

    (1)实地考察企业总体情况;

    (2)通过走访、咨询相关建设单位对企业的社会信誉进行考察;

    (3)对拟派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近三年管理的类似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4)对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质和近三年承担类似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5)对企业在施的类似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考察的要求:

    (1)无论市内、市外的考察都应经处长同意后方可进行,基建房产处处长参加的考察活动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代表学校对企业进行考察;

    (2)考察过程中,禁止收受被考察单位的礼品,禁止接受被考察单位安排的娱乐、宴请和旅游等活动;

    (3)考察过程中,参加考察人员应注意自己的言行,不允许任何个人代表学校发表对招投标结果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话语;

    (4)考察小组成员应对考察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确定投标人名单

  如为校内招标,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考察后,由基建房产处组织审计处、使用单位、考察人员等会议研究确定邀请参加正式投标的投标人的建议名单,同时形成会议纪要,报学校基建招标工作小组组长同意。

  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数量以招标公告确定的数量为准;邀请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三家。

  如为校外招标,确定投标人名单程序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现场踏勘、答疑

  招标文件发出后,基建房产处综合科应会同工程科按招标文件要求组织所有的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对投标人针对招标项目提出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答疑,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六条 标底和控制价编制的原则

      1.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技术要求、计价方式等进行编制;

      2.需要市场询价的,询价单位不应少于三家;

      3.根据近阶段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招标项目、结算项目合理编制标底。

  第十七条 标底及控制价确定原则

  招标项目如采用标底的,应至少由两个以上的专业机构编制两份及以上的标底。编制单位应具备造价咨询资质,分别由基建房产处和审计处单独委托。编制单位根据审定的工程量清单背靠背各编制一份标底,基建房产处造价人员可根据需要另编一份标底,形成多标底。在正式开标前,由基建房产处组织审计处、造价咨询机构及审计处委托的全过程审计机构相关人员组成的标底确定小组(如招标系总包项下的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应邀请总包作为标底确定小组成员)对各方面编制的标底进行分析比较后,集体商定最终标底。纪委和监察处可以随时对上述过程进行监督。

  标底确定会议现场应切断手机及无线信号,禁止参会人员与外界的一切联系,直到开标工作完成后,参会人员才能离开会场,标底送至开标会现场过程中,纪委、监察处工作人员可监督标底送递过程,确保标底在送递过程中不出现泄密的现象发生。

      1.如采用控制价,造价咨询机构和全过程审计机构在编制完成控制价后,应逐项核对量价,由基建房产处和审计处根据造价编制情况共同确定控制价(如招标系总包下面的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应邀请总包参与确定控制价);

      2.对于总承包单位招标的按照《北京林业大学关于成立校园建设协调工作组的通知》(北林校发〔20147号)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开标

  采取市场招标的,开标会的准备工作由招标代理公司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进行准备,学校纪委和监察部门可根据需要指派专人监督开标活动。

  采用校内自行招标的,基建房产处综合科负责做好开标会的准备工作,纪委和监察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投标人递交的如下材料进行监督审查:

      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2.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密封;

      3.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开标会一般由基建房产处分管招标工作的处领导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监察或纪委宣布开标纪律;

      3.监察或纪委查验投标人授权、身份证明及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各投标单位进行唱标并介绍公司及产品特点等;

      5.各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会结束。

  第十九条 评标

  在北京市建筑市场、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国家或北京市指定的媒介公开招标的项目,按国家或北京市的相关规定,通过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专家数量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一致。原则上学校应派人员参加评审,由基建房产处和审计处各提名一至两名业主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专家,经主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同意后,报大宗采购招标管理小组组长同意后参加评审。学校纪委或监察可根据需要委派专人到现场监督评标活动。

  校内自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小组成员应由学校基建招标小组各组成单位派人参加。

  评标专家的组成应严格保密,在校内评审的,最终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在开评标前一天确定。参加校外评审的,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控制价(或标底)高于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甲方委派的评标代表报经校园建设协调小组组长同意。

  参与评标的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认真评审,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各评委应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学校大宗采购招标工作监督小组对评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条 定标

  评审完成后,基建房产处、审计处、招标代理机构和全过程审计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对推荐的拟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对于投标文件中模糊不清或表述不详的内容应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评标工作结束后,基建房产处应将评审结果报告基建招标小组。一般情况下,在评审中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招标文件类推。

  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按规定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向未中标人电话或书面发出未中标通知。

  招标人在招标、评标过程中,发现有串标、围标、泄漏标底等违法行为影响招标的公平、公正性时,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暂停或终止招标活动,中标无效,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请司法机关介入。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

  中标单位确定后,自行招标的项目,基建房产处综合科负责填写《北京林业大学大宗采购项目自行招标结果备案书》。

  基建房产处综合科应及时组织各方签订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签订正式合同。

第五章 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纪律要求

      1.工作人员和评委不得为投标人托人情、打招呼,干扰招标活动;

      2.与投标人有各种密切关系的人员,应当在考察、评标等工作环节主动回避;

      3.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标底或控制价,也不得向投标人透漏其他投标人的情况;

      4.在正式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5.不得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投标报价;

      6.不得受理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7.招标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投标人的礼品、礼金、礼券,不得参加投标人组织的各类宴请和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处罚和奖励

      1.在招标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现象的,应及时向学校纪委、监察处等部门反映。在招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损害学校利益,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的,须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报学校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及法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2.对在招标过程中因程序不严谨、审查不严格、出现较大错漏的问题的,由各部门参照本单位制定的奖惩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3.对于在招标过程中,工作认真负责,有效维护学校利益的相关人员,各部门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奖惩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大宗采购招标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整个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该办法的行为或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有权予以纠正,并按程序对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实施细则》(北林基发2009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方案由基建房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