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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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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招投标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教育投资效益,积极接受群众监督,使学校的招标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防止违规、违纪、违法及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政府89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公开招标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条  由学校组织的招标项目,均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招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招标活动必须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方式
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邀请三家(含)以上,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三章招标范围
第八条  根据规定,下列项目属于公开招标范围:
(一)   货物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工程采购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的;
2.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2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服务采购
1.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类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其他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下列项目由学校组织招标:
(一)   货物采购
采购限额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仪器设备批量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二)工程采购
1.基建项目附属工程、房屋修缮及基础设施改造、校园治理、改扩建等项目单项工程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工程建设物资材料采购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服务采购
1.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类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其它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章 招标管理机构
第十条  学校的招标工作由校长办公会集体领导。
校长办公会负责招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及管理办法的审定,处理招标工作中所出现的重大问题。
职能部门负责招标计划的制定及实施。
第十一条设立基建项目招标小组。
组长由校园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校园规划与建设、财务、审计、监察、建设工程项目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资产、后勤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
基建项目招标小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及主要工程材料、设备等招标工作,向主管校领导负责。
第十二条设立修购项目招标小组。
组长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后勤管理、财务、审计部门、监察、实验室及设备管理、校园规划与建设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有关经济和技术人员组成。
修购项目招标小组负责房屋修缮、拆改建、基础设施改造与校园环境整治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工程材料等招标工作,向主管校领导负责。
第十三条设立大宗物资采购招标小组。
组长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使用单位、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
负责对大宗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向主管校领导负责。
第十四条招标小组要有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参加。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主管单位人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实际情况,重大项目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第十五条招标小组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负责审查投标单位的入围资格。
(二)负责组织招标项目调研、考察、询价、开标、评标、决标等工作。
第五章  招标工作的准备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在物资采购或工程建设任务立项和资金落实的前提下,明确技术指标和具体要求,经使用单位领导审批后,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并配合进行市场调查。
第十七条承担招标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到采购申请后,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内容编制相应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及投标文件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二)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四)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五)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六)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七)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八)国家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的选择:公开招标按国家规定执行,校内招标视招标报名情况择优初选4∼6家投标企业,除特殊情况外,最低不得少于3家。
第十九条招标管理部门根据招标内容和需要,发放招标文件、图纸、资料,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招标答疑。招标过程中对投标单位进行广泛的调查与考察,必要时对生产厂家、施工企业、使用单位进行走访,充分了解投标方的资质与信誉、业绩与能力、服务与承诺。材料、设备的招标须对其品牌、性能、指标、质量、价格及进口、合资、国产设备的差异进行全面了解。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将需采购的仪器设备、大宗物资的指标、技术性能、数量、规格等相关文件至少于15个工作日前送交招标管理部门,以便进行招标技术准备。除特殊的情况外,不得以时间紧迫等借口规避招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招标小组人员要认真遵守招标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标底,杜绝与投标方串通、围标现象的发生。不得接受投标方的任何礼品、礼金及参加有碍公务的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六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
(一)开标会由招标小组组长主持,招标小组成员、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监察部门负责核查标书的密封、印章及标书的完整性。
(二)招标小组认真做好标书审查工作,分析投标单位对招标的响应程度。
(三)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三条评标。
(一)评标一般分为商务评标、技术评标;
(二)评标方法包括经济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及法律、政策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三)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四)在评标开始前确定评标原则、评标方法和中标条件,有关原则一经讨论通过,不能在评标过程中更改。评标过程中对于文件中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进行澄清,但澄清只能在投标文件的范围内,对实质性的问题,如投标价格、重要的技术参数和指标等问题不能澄清;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五)重大工程项目和专业性很强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应邀请专家参与评审。
(六)专家评审费用从项目中支出。
(七)评标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亲属关系时,必须回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定标。
招标小组根据招标的不同内容,定标工作应对投标单位相关指标(如企业的资质、资信、社会信誉、以往业绩、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质量承诺与保证措施、工期、保修年限以及产品性能、相关技术指标差异、售后服务、结合使用特点与要求等)进行综合分析,充分评比后遵循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进行定标。
定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中标单位以招标小组2/3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的中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指标;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七章 招标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由招标管理部门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同时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招标结果备案书》,同时及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签订合同时,招标管理部门必须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或《大宗物资采购廉政协议书》。
第二十八条招标确定的中标价如遇变动,主管职能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招标小组汇报,并说明其原因。
第二十九条特殊情况由招标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主管校领导。
第三十条监察部门派人参加各招标小组,负责对招标工作是否符合本办法进行监督(不参加决标投票)。招标结果由各招标小组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学校所属的独立法人利用自有(自筹)资金投资的本办法中所列举的工程与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监察部门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北航监字[200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