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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基建规划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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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基建规划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 维护国家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建工程必须严格坚持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二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报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能使用。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条 应当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 工程开工前,由基建规划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协助施工单位整理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资料。
 第五条 加强施工质量管理,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切实落实施工组织设计,鼓励施工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
 第六条 对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督促监理人员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旁站制度,确保重要部位及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七条 严把材料、设备质量检验关。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要严格进场检验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对甲方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应严格把好质量关,确保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第八条 工程管理人员应监督强制性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检查各种材料、设备的质量情况,并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警告、整改、停工等措施。
 第九条 工程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处领导汇报施工进度情况及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对于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由基建规划处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及时解决。
 第十条 施工现场由监理单位组织每周定期召开监理例会。无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监理例会,并督促监理单位及时整理例会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对所有在建工程,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上报工程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等的重大变动,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予以确认,未经确认不准施工。
 第十三条 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移交后签订质量保修合同。保修合同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以及保修款项的支付等。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基建财务制度实施资金管理,对出现质量事故、质量隐患以及缺乏质量安全保障的项目,要停止支付工程款。
 第十五条 工程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工程等)、重要设备试车、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管理人员要加强专业理论知识和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规划处负责解释。


基建规划处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