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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基建工程部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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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基建工程部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1.为促进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含修缮项目)竣工结算管理,促进有效控制造价,根据教育部教财【20072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育部教财【2000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以下简称“结算审计”),是指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审计部门对竣工结算及其管理所进行的审计。

3.工程结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应进行结算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4.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5.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责

1)竣工结算应按时送审,对送审结算应进行内部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2)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结算审计工作;

3)协调施工单位,并按时落实审计意见;

4)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结算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6.在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