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校规划与建设服务网

北京大学基建工程部合同管理制度

浏览数:168

北京大学基建工程部合同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学校建设工程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2.基建工程部合同管理的范围,主要是建设工程委托代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建设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订货合同等。

3.基建工程部合同由部长作为北大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负责签属合同文本,各室相关人员负责审核,计划办公室负责承办。未经法定代表委托人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签订合同.

4.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及履行合同的能力。

5.签订合同必须明确,签署合同的类别,根据签订合同的不同内容,确定合同的各项条件,所签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单位、法人代表、联系人或经办人分别盖章,签字,以示合同成立。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按北京市建委规定执行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的,其施工合同必须按北京市建委规定履行合同备案手续。

6.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前, 与该施工工程有关的基建工程部各职能室负责人, 各专业负责人, 必须严肃认真地审阅施工合同内容及其补充条款,并予签认。

7.签订各类合同,依法成立后,自成立时生效,按合同生效时效期履约合同。

8.承办合同经办人员,应将生效合同及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根据不同类合同,分送职能室负责人,严格认真履行合同内容。

9.履行合同期间, 根据不同性质合同内容如质量, 工期, 价款, 地点, 规格, 方式等方面如果未能按要求履行时,或不能履行时, 必须及时对原合同办理终止、解除或变更合同, 终止或变更合同事宜。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具体规定

   1.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等。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应依规定通过招标活动确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 公平,公正进行。

3.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给设计单位的有关基础资料和工程任务批准文件,市区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设计内容、规模与投资、设计期限, 质量要求, 费用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合同书面版本, 按市工商局, 市规委统一监制而办理。

4.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单位工程损失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费用计算,依据北京市有关主管部批复文件或参考执行有关文件。

   5.单位工程因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须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签订单位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6.根据工程项目不同性质可以与总承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发包总的原则,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版本,现按市工商局,市建委统一监制版本办理。

    7.总承包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 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工作成果与总承包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文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8. 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9.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部分工程可以不经初步设计阶段) 。

     ②工程项目列入年度基建计划    

     ③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④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⑤完成招标工作,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⑥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双方权利,义务,责任,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工期调整办法,质量验收, 材料, 设备,供应方式,   质量标准设计变更,竣工条件,结算方式,  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争议解决方式,安全防护措施及其他补充条款。    

     ⑦施工合同工期, 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工期定额双方协商合理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规定。特殊工程检查验收要求,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严格按施工合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工程价款,以定额相应取费标准为指导,通过招投标, 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 并按约定条件对价款进行适时调整。  

    10.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发包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单位与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 应当依照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类别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详细操作委托监理合同应在合同中表明监理单位的权限责任写进施工合同。  

   11.发包单位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工程进度,工期,质量进行检查。索取必要的工程建设中有关资料及其报表。此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内容及时限。    

   12.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及说明书,及补充资料按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工程款结算必须附有工程办、维修办负责人签认竣工验收单。工程项目结算工程尾款必须在审计部门审计通过后予以结清。  

   13.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造。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造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4. 因承包单位原因,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5.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终止合同履行。双方对以完成工程应做好保护,按各自责任承担相应保护费用。  

   16.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权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履行。  

    17.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 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 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 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三、材料、设备,采购订货合同管理的具体规定    

   1.因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需要, 由建设单位( 发包单位或甲方供货) 采购订货的材料、设备须办理采购订货合同或称购销合同、买卖合同。    

   2.由建设单位( 发包单位或甲方)采购订货的合同, 必须由工程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将工程项目中需甲方供货的材料、设备名称,规格、数量简要概况提交给基建工程部主管合同的负责人, 经批准后, 再按材料,设备的具体名称、规格、数量,功能要求,与施工单位配合,进行采购订货的招投标工作,确定购买订货厂家签订订货合同。    

   3.由甲方订货合同主要内容:    

      ①用于工程项目的名称。    

      ②需订货的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功能要求。    

      ③订货明细及订货价款。  

      ④订货启止期限。      

      ⑤货物达到地点。

      ⑥货物检查验收方式。      

      ⑦订货总价款的承付方式,承付金额。    

      ⑧到货名称,规格、数量功能如出现与合同内容不符或违约、毁损等事项要约条件,处理办法。  

      ⑨其他条款约定事项。  

   4.订货合同经办事宜暂由基建工程部计划办公室负责办理合同手续,经办人要与有关订货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密切联系,   或直接了解参与有关订货事宜,严格订货合同的基本原则,认真审核订货合同的程序和逐项内容,审核完毕由订货人与合同经办人分别签字提交法定代表人确认签章,订货合同正式成立。  

   5.订货合同签订,应将合同正本,及时提交财务部以备履约合同,   按合同约定条款内容支付价款。或按合同向厂家索取订货有关单据和资料。    

   6.凡由甲方订货的合同,  除将正本办公室备案外,还应将合同付本件提交财务、工程项目或专业负责人, 或经办人一份,以备货物到达, 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内容办理, 货物检查验收入库手续, 货物与合同条款一致, 经办人通知财务支付货款,   财务人员未收到经办人的验收手续拒绝承付货物价款。  

   7.经办人在验收货物中,如发现货物与合同条款内容要求不符时,经办人应及时列出货物与合同不符内容,并通知厂家,严格履行合同,解决问题,同时通知财务人员不予办理支付货款手续。待出售厂家按合同要求圆满解决问题后,经办人通知财务人员办理支付货款。      

   四、委托合同管理的具体规定    

1.委托合同范围主要包括: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之间就委托事务的约定。如:委托设计部门进行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 委托地质勘察测量, 委托部分工程项目拆迁施工等。    

2.基建工程部作受托人,主要接受委托人办理工程项目立项申请,工程项目前期报批手续,( 规划许可证与开工许可证手续) ,工程项目前期三通一平, 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室外工程以及工程项目预结算审核等项内容。  

3.委托合同签订前, 受托人必须明确委托人委托的主要事务内容, 针对受托工作内容,制定各项约定条款,并明确双方应担负的责任。  

4.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委托事宜。需要变更委托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不能及时与委托人联系的,在妥善处理委托事宜后,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5.委托合同中, 应当明确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工期,  双方协商的委托费用及支付办法。委托合同经法定代表审批,经办人签章后即可生效,将委托合同正文本转交财务及有关工程项目负责人履行合同各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