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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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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装饰与维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校财务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及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六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项目必须遵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分散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中的教学、科研、后勤、生产和行政办公等设备的采购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其它分散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具体实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九条 学校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条 学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教学、科研、后勤、生产和行政办公设备等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单件(套)价格在2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基建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

(三)装饰与维修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

(四)图书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五)教材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六)生活物资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

(七)校医院医疗药品的采购项目;

(八)合同协议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

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一个月)同类项目合同总价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 单台件价格在100万元以上或批量在20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装饰、维修工程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

第十二条 教育部及省、市对采购与招标工作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该小组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监察、审计、基建、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

(五)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讨论、审查重大项目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为学校的职能部门,是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方式;

(三)组织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四)组织审查供应商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六)组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七)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组织采购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

(九)组织需纳入教育部、省、市集中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申报;

(十)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一)负责联络供应商做好合同规定的售后服务及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组建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

(十三)完成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检监察部部长担任。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国资等部门为该小组成员单位。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自职责对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成员单位制定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在“采购评标专家库”中抽签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三)对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四)负责宣布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流标或废标;

(五)受理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有关投诉;

(六)负责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派驻监察员。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有:

1、监督学校集中采购方式的确定;

2、监督招标信息的发布;

3、监督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定;

4、监督供应商和投标人名单的确定;

5、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6、监督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

7、完成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管理部、后勤保障部、教务部、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后勤服务集团以及其它物资使用单位,为采购与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性质,做好采购与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基建与维修工程项目的承办单位负责拟订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负责招标技术释疑;

(四)项目承办单位可推荐投标人,并派一名代表参与评标;

(五)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六)参加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

(七)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采取直接确定方式。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确定:

(一)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由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确定;

(二)需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确定;

(三)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按以下原则确定:

1、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第二十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确定采购方式。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集中采购的招标工作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项目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相关职能部门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

2、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3、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招标文件的制作并发布招标信息;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接受投标报名并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接受标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五)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六)确定评标方法。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确定评标方法;

(七)开标。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开标;

(八)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人;

(九)发送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产生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

(十一)签订合同。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工作程序:

(一)填写招标申请书, 拟订招标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

(二)审定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

(三)发布招标信息。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

(四)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

(五)实地考察。如有需要,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项目承办单位、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对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六)确定投标人名单。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在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派驻监察员的监督下与项目承办单位商定;

(七)发售招标文件。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八)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会同项目承办单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由项目承办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九)接受标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十)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十一)确定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确定评标方法;

(十二)开标。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开标;

(十三)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单位;

(十四)送达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产生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五)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

(十六)签订合同。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

第二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确定,成员包括项目承办单位的代表和相关专家,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制订,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候选供应商。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会同项目承办单位,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项目承办单位从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六)签订合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确定,成员包括项目承办单位的代表和相关专家,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制订询价文件。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制订询价方法、价格构成、评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

(三)确定询价候选供应商。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会同项目承办单位,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开展询价工作,提出候选人,并经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项目承办单位审定;

(五)签订合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重大项目的,须报请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项目承办单位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对抢修工程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可视情况先施工抢修,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所有采购项目,由财务部确认付款方式,并根据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签章生效的合同对外付款;其中基建、维修工程项目,还须经审计处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与招投标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十三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对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在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三十五条 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另行制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