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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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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和设备、材料及专业分包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范学校基本项目招投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精神,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

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新建工程项目必须到建筑相关部门报建,实行市招标办统一招投标,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条:由教育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完成前期报建手续后,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优秀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供应等单位。

第三条:投标人根据上海市招标办要求报名后,学校应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文件中另有说明的,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条: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学校应向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合理编制标书。对投标人所提问题,学校应进行统一答疑,行成的答疑文件应发给每一个投标人。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

第五条:建设项目招标要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学校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及特点制定有关投标单位的条件,对参加投标的勘探、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核和考察其资质、业绩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机械装备水平。

第六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由上海市招标管理部门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学校参加评标人员由校基建招标组通过票决产生。其他评标办法、评标程序及保密纪律等,按照市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监察部门派专人全程参与监督。

第七条、学校与中标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单位,应依法订立合同。根据招投标文件,由基建处牵头,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投资监理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组成谈判小组,与中标单位就合同中的补充条款进行洽谈。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的计价方式和建设工期,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及安全协议书。


第二章 建设工程分包及设备、材料采购项目的招标

学校成立由校基建、后勤、审计、财务、设备、监察等、部门领导组成的招标小组,负责相关的基建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招标工作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使用单位、工程监理、投资监理、总包单位、设计部门等单位参加。

第八条、 除参加上海市招标项目外的学校所有基建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在校园网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某些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或公开招标后报名时限已过,仍然没有单位报名的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形式进行招标。但评标方式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招标前期信息发布、文件制作主要由基建处计划科按有关规定执行。代甲方、投资监理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工程项目招标采用在教育部批准的投资额范围内,以合理底价的评标方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

第十一条、招标结束应由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分别代表甲乙方签订格式合同,并按规定签订廉政合同和安全责任书。合同规定双方的职责、付款方式,材料品牌等,改变合同规定的需按变更签证制度执行,


第三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投标项目的能力和资质,参加投标的人员必须出具法人委托书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投标人有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等现象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评标资格。

第十四条、投标过程中的投标人报名、领取招标文件、投递投标文件都应在签到表上签名,投标文件汇总后,均需基建处和监察处二人签名认可。

第十五条、开标工作由基建处和监察处共同完成。开标时基建处和监察处工作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主要内容,制成投标汇总表并签字。

第十六条、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标部分,投资监理需进行回标分析,并提供回标分析报告,由审计部门确认后供招标组作为评标时参考。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需提供设备或材料厂家实地考察报告,选出性价比最好的产品和厂商,供领导和招标组作为评标参考决策依据。

第十八条、评标小组对所有参加投标的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完成后,评标小组无记名投票确定中标人。如一次推荐中无投标过半数票,则选2家票数多的再进行一轮投票,以多数票为中标者。

第十九条、评标会议纪要应有招投标小组各成员签字确认后有效。招投标过程中所有活动的记录,投标文件的正本、用户报告、批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邀标文件、投标书、开标会议记录、评分表、中标结论、中标人的情况及签订的正式合同等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后交资料室。

第二十条、评标结果经过公示后,由由基建处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十一条、投标人在中标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任何违约分包,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评标小组全体成员,必须尽心尽责、清正廉洁做好评标工作,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评标人:

1、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资料,影响中标结果的;

2、与投标人违规串通应标的;

3、开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4、透露投标文件评审与评标有关情况的;

5、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的;


第四章 招标资料归档

第二十二条、所有通过学校网页上发布的招标信息以及招标文件、合同的签署等均需通过学校OA系统经招标小组各成员审阅并签字同意后方能盖章并归档。投标人报名资料、投标文件、开标评标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材料设备技术参数、交易凭证、合格证等原始档案资料,项目结束后装订成册并移交校档案馆归档。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基建招标工作小组。

                                                                                                             华东理工大学基建处

                                                                                                            20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