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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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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以下简称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财政部安排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部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投资方向、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批、年度预算、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 投资原则和方向

第四条 部属高校应立足国防现代化建设,按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总体需要,以创造优良教育条件、提供一流科研平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为原则,统筹高校规模与质量、近期与长远的关系,合理安排建设项目。

第五条 高校提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五类投资方向:

一)基本办学条件建设。包括教学楼、实验和科研用房、军工特色教学科研区等教学实验条件建设。

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医院、图书馆、体育馆等基础设施,以及老旧校区改造、供电供水道路等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创新能力建设。包括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等创新能力基础设施建设。

四)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校园网及业务平台、数字化教学基础环境等建设内容。

五)校园文化建设。包括校史馆、军工特色博物馆和展览馆等场馆建设。

第六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方向,中央财政资金安排比例如下:

基本办学条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学生宿舍、食堂、医院、图书馆、体育馆等基础设施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比例为90%;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老旧校区改造、供电供水道路等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建设中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研究中心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比例为 80%;信息化基础设施,创新能力建设中协同创新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比例为 70%;校园文化建设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比例为 30%鼓励高校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国内外研究机构开展合作建设。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部属高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发展需求,编制五年投资建设规划,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在此基础上编制部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库,对列入基本建设项目库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

建议书。部属高校提出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八条 部属高校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别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和设计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如下: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外部配套条件,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建设方案,环境保护、消防、职业安全卫生、节能和地震安全,招标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并附具相关图纸、自筹资金配套承诺书和当地规划、环保等部门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其中招标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

标和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二)初步设计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概况、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各专业设计概况、投资构成、存在问题等),项目总体设计方案及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附设备清单),各专业设计方案,环保、消防、节能专篇,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组织和定员,建设管理及周期,总概算和各专业概算表,并附具附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文件。

三)对土建工程改造面积低于 2000 平方米,或单纯购置设备仪器等项目,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评估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5 亿元以上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联合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相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部属高校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再办理项目初步设计申报审批手续。

一)调整或改变项目建设目标;

二)中央财政资金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控制

数;

三)改变项目建设地址;

四)增加项目征地指标;

五)新增建筑面积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确定面积数 10%以上;

六)因建设内容变化导致总投资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控制数 10%以上;

七)因建设内容变化导致项目招标方案变化。涉及其他情况的调整,部属高校应在报批初步设计的同时加以详细说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批复。

第四章 年度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方可纳入年度预算安排。部属高校每年 6 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三年支出规划和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财政部预算编制要求及部属高校的预算申请,汇总平衡后向财政部报部门预算建议,财政部统筹安排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剂。执行中如确需调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预算调剂申请,报财政部审批。预算调剂申请包括调剂的事项和原因、调剂的必要性、调剂金额等内容。

第十五条 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工业和信息化部向部属高校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部属高校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第十七条 需部属高校安排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高校自筹资金应按年度计划及时足额到位。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程序、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组建项目实施机构,明确责任人,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部属高校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项目建设资金。部属高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部属高校须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概算,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调整建设内容。如确需调整,部属高校应及时上报初步设计调整报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竣工验收前一并批复调整申请。

第二十二条 部属高校应于每季度第 1 个月 10 日前,将上季度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进度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二十三条 部属高校应将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项目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建立项目档案相关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部属高校应及时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单项验收手续,并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相关单位按要求进行初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安工程完成后,部属高校应按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并要求对建安工程结算进行第三方审核。项目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后,部属高校应尽快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初步验收后,部属高校按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试行)》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性质等确定后评价项目,下达年度后评价项目计划,对资金投资效益和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等进行后评价,后评价结论作为申报新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部属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建设质量、工程进度,加快预算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依据职能分工,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其它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中央基建投资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完成的;

七)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责令整改、取消其评估委托等处理。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部属高校应制定覆盖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全过程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涉密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面积指标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废止。


附:

部属高校办学条件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一、教室: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 号,以下简称“92 标准),按 3.53 /生测算。

二、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按照本科生 12 /生测算,研究生补助 3 /生,专任教师 18 /人。

三、专职科研用房:按照审批部门批复文件的相关标准建设。

四、学生宿舍:参照《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200112 号,简称“421 标准),按本科生 8 /生、研究生 12 /生、博士生 24 /生测算;留学生宿舍参照92 标准,按 28.9 /生(400 人以上)测算。

五、学生食堂:参照 92 标准,按 1.3 /生测算。

六、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参照 92 标准,按 3.04 /生测算。

七、图书馆:参照 92 标准,按 1.61 /生测算,研究生补 0.5 /生。

八、体育场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教体艺厅〔20046 号),按室外场地设施 5.6 /生、室内场地设施 0.4 /生测算。

九、风雨操场:参照 92 标准,按 0.34 /生测算。

十、会堂:参照 92 标准,按座位数 2500 个,建筑面积 36300.24 /生测算。

十一、教工食堂:参照 92 标准,按 0.23 /生测算。

十二、参照 92 标准,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 5%

说明:

1、上述参照标准修改后,相应进行调整。

2、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包括: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自选科研项目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实习工厂农场牧场林场、实验室的附属用房、全校公用的计算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等。

3、专职科研用房是指以承担科研任务、开展高技术领域创新为主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及专用场地。